- 索 引 号:370402/2025-01544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5月2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5月23日
- 标 题:市中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5月19日-5月22日)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5月19日-5月22日)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决定 |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 作出决定的日期 |
1 | 市中医保处字〔2025〕12号 | 张金海 | 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 | 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暂停其联网结算3个月 | 区医保局 | 2025年5月19日 |
2 | 市中医保处字〔2025〕13号 | 枣庄东湖护理院 | 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 1、超标准收费;2、重复收费;3、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4、突击开展理疗项目(即使用职工普通门诊账户在2024年12月25日及之后大量开具2025年才实际开展的项目),造成医疗费用异常增长过快、病历诊疗不规范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 根据《关于定点医疗机构违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认定的通知》(枣医保办发〔2024〕2号),按照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违规金额乘以参保人员当次就医结算时的报销比例,合计得出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处医保基金损失1.1倍数额行政处罚,行政罚款金额60062.24元。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医疗机构进行暂停医保协议的处理。 | 区医保局 | 2025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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