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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5-01098
  • 主题分类:执法主体、岗位及人员
  •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4月27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4月27日
  • 标  题:市中区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1 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修改)》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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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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