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无障碍| 繁体 | 简体|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5-01014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3月17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5年03月17日
  • 标  题:市中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3月14日)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3月14日)

序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主要事实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决定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作出决定的日期
1 市中医保处字〔2025〕7号 枣庄市华丽丽商贸有限公司市中医院 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1、重复收费;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3、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根据《关于定点医疗机构违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认定的通知》(枣医保办发〔2024〕2号),按照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违规金额乘以参保人员当次就医结算时的报销比例,合计得出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处医保基金损失数额1.1倍行政处罚,行政罚款金额98683.83元。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医疗机构进行暂停医保协议的处理。 区医保局 2025年3月14日
2 市中医保处字〔2025〕8号 枣庄市中安侨医院 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1、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根据《关于定点医疗机构违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认定的通知》(枣医保办发〔2024〕2号),按照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违规金额乘以参保人员当次就医结算时的报销比例,合计得出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处医保基金损失数额1.1倍行政处罚,行政罚款金额12991.58元。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医疗机构进行暂停医保协议的处理。 区医保局 2025年3月14日
3 市中医保处字〔2025〕9号 枣庄市中甘泉护理院 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超标准收费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根据《关于定点医疗机构违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认定的通知》(枣医保办发〔2024〕2号),按照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违规金额乘以参保人员当次就医结算时的报销比例,合计得出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处医保基金损失数额1.1倍行政处罚,行政罚款金额12474.90元。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医疗机构进行暂停医保协议的处理。 区医保局 2025年3月14日
4 市中医保处字〔2025〕10号 山东省枣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枣庄市交通医院 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1、超标准收费;2、重复收费;3、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根据《关于定点医疗机构违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认定的通知》(枣医保办发〔2024〕2号),按照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违规金额乘以参保人员当次就医结算时的报销比例,合计得出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处医保基金损失数额1.1倍行政处罚,行政罚款金额6382.45元。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医疗机构进行暂停医保协议的处理。 区医保局 2025年3月14日
相关文章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市中区大数据中心建设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321号 邮编:27710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3921308 举报邮箱:szqxxglzx@zz.shandong.cn

网站备案:鲁ICP备0700259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020008  鲁公网安备:370402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