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2271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5月0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5月06日
- 标 题:市中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4月30日)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4月30日)
序号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行政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决定 |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 作出决定的日期 |
1 | 市中医保处字〔2024〕1号 | 枣庄市市中区永安镇中心卫生院 | 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 1、超标准收费;2、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 根据《关于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费用追回的通知》,按照职工报销比例90%,居民报销比例90%,对2022年医保基金违规行为进行1.1倍处罚,金额41464.36元。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医疗机构进行暂停医保协议的处理。 | 区医保局 | 2024年4月30日 |
2 | 市中医保处字〔2024〕2号 | 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中心卫生院 | 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 1、超标准收费;2、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 根据《关于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费用追回的通知》,按照职工报销比例90%,居民报销比例90%,对2022年医保基金违规行为进行1.1倍处罚,金额25410.26元。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医疗机构进行暂停医保协议的处理。 | 区医保局 | 2024年4月30日 |
3 | 市中医保处字〔2024〕3号 | 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镇卫生院 | 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 1、超标准收费;2、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3、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 根据《关于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费用追回的通知》,按照职工报销比例90%,居民报销比例90%,对2022年医保基金违规行为进行1.1倍处罚,金额37197.17元。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医疗机构进行暂停医保协议的处理。 | 区医保局 | 2024年4月30日 |
4 | 市中医保处字〔2024〕4号 | 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卫生院 | 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 1、超标准收费;2、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3、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 根据《关于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费用追回的通知》,按照职工报销比例90%,居民报销比例90%,对2022年医保基金违规行为进行1.1倍处罚,金额37247.96元。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医疗机构进行暂停医保协议的处理。 | 区医保局 | 2024年4月30日 |
5 | 市中医保处字〔2024〕5号 | 枣庄中山医院 | 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 1、超标准收费;2、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 根据《关于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费用追回的通知》,按照职工报销比例90%,居民报销比例90%,对2022年医保基金违规行为进行1.1倍处罚,金额67166.66元。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医疗机构进行暂停医保协议的处理。 | 区医保局 | 2024年4月30日 |
6 | 市中医保处字〔2024〕6号 | 枣庄爱尔眼科医院 | 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 1、超标准收费;2、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 根据《关于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费用追回的通知》,按照职工报销比例85%,居民报销比例75%,对2022年医保基金违规行为进行1.1倍处罚,金额11341.54元。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医疗机构进行暂停医保协议的处理。 | 区医保局 | 2024年4月30日 |
7 | 市中医保处字〔2024〕7号 | 枣庄仁和医院 | 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 1、超标准收费;2、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 根据《关于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费用追回的通知》,按照职工报销比例85%,居民报销比例75%,对2022年医保基金违规行为进行1.1倍处罚,金额46537.34元。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医疗机构进行暂停医保协议的处理。 | 区医保局 | 2024年4月30日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