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043
- 主题分类:健康科普与医保知识
-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5月0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5月01日
- 标 题:【医保知识】枣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 效力状态:有效
【医保知识】枣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枣庄市内住院
1.起付标准:参保人住院治疗,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线分别为400元、600元、800元。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线减半;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按照25%执行;第四次及以上住院的不设起付线。
2.报销比例:参保人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95%、92.5%、90%。
3.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职工住院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为55万元。
二、临时外出就医住院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市、跨省住院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首先自付10%,再按照市内同级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住院
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枣庄市政策,享受与枣庄市内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
四、职工大病
参保职工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职工大额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后,一个医疗年度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纳入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按照70%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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