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042
- 主题分类:健康科普与医保知识
-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4月2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4月29日
- 标 题:【医保知识】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 效力状态:有效
【医保知识】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枣庄市内住院
1.起付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500元,300元,200元。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元。
2.报销比例: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分别为55%、70%、85%。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为85%。
3.支付限额: 55 万元。
二、临时外出就医住院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市、跨省住院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首先自付10%,再按照市内同级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住院
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枣庄市政策,享受与枣庄市内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比例。
四、居民生育住院
1.参保人员未享受生育保险补助且符合人口计生政策规定的生育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补助。
2.男女双方均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顺产补助800元,剖宫产补助1500元;单方参保的,补助标准减半,补助费用原则由女方参保地经办机构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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