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19-02595
- 主题分类:救助标准
-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3月1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3月10日
- 标 题:市中区医疗救助标准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医疗救助标准
1.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
2.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 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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