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1326
- 主题分类:执法检查信息
- 发布机构:市中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4月2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4月25日
- 标 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2024年1期
- 效力状态:有效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2024年1期
为扎实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稳步开展,持续深化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成效,不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市中区应急管理局现将2024年度第一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2024年1月9日,枣庄市市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山东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制胶间内及纸箱车间二楼平台处存放片状氢氧化钠,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照片并进行了抽样取证,经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鉴定,该企业使用的氢氧化钠为危险化学品,确定了该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事实。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43号第1档,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0日,齐村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对枣庄市市中区西华路某公司后院仓库内巡查时,发现一仓库内存放硫磺及硫磺产品。应急办工作人员立即上报至市中区应急管理局,市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检查发现:枣庄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将危险化学品硫磺及硫磺产品存放在枣庄市市中区西华路某公司后院仓库内,该仓库为普通民用仓库,不符合危险化学品贮存要求。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对枣庄市市中区西华路某公司后院仓库暂时查封扣押,2024年1月12日,执法人员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对发现的危险化学品硫磺及硫磺产品进行原地查封扣押。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12日,区应急管理局已进行立案,同时该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已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市中区公安分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已于2024年2月23日受理并进行立案侦查。
2024年1月10日,枣庄市市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二期项目正在建设中。经查看该企业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专家组意见,发现该企业二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通过询问,确定了该企业投入生产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违法事实。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80号第1档,对其作出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3日,市中区应急管理局在枣庄市某制衣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在企业检查生产现场时发现缝制车间维修间使用落后淘汰砂轮机,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照片并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确定了该企业缝制车间维修间使用淘汰设备砂轮机的违法事实。并于检查当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按期整改。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6号第1档,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1日,市中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使用微信账号在朋友圈销售烟花爆竹。市中区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会同文化路街道应急办和文化路派出所开展全面排查。经核查,潘某于2024年1月开始未经许可在微信朋友圈经营烟花爆竹。2月1日,文化路街道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将该违法线索移交至市中区应急管理局。市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潘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2月5日,区应急管理局已进行立案,同时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市中区公安分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已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