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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0748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2月2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2月28日
  • 标  题:关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通告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通告

为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严禁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其它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枣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枣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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