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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3-00148
  • 主题分类:省政府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8月2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8月28日
  • 标  题: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一、出台背景

自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来,全省8934家企业实现安全总监应配尽配,安全总监充分发挥了“助理员”“监督员”“联络员”“宣传员”作用,有力推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于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持续落实安全总监制度,在修订原《实施办法》基础上制定了本文件。

二、起草过程

省应急厅于2023年5月6日至5月19日分别征求了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等19个部门单位、16市安委会办公室、61家有关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53家涉氨制冷企业、有关协会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并送省司法厅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于7月26日经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书面审议通过,于7月28日经省委常委会第71次会议书面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实施办法》实际实施情况,对个别内容作出修改,主要包括第四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

(一)重新界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鉴于《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21年12月3日进行了修订,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定义等进行了微调,增加了“涉氨制冷单位”,并将“运输”修改为“交通运输”,因此将第四条作出相应修改,确保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范围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完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委派制。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的安全总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部门办理任职手续”修改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更加符合干部任用规定。

(三)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的情形。将第十六条第一款应当报告的情形中的第二项“受到行政处罚的”修改为“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能够精准报告范围,确保报告效果。

(四)明确文件执行时限。《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按照规定,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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