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120
- 主题分类: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市中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1月0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1月09日
- 标 题:市中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准备充足、反应迅速、指挥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全区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较大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枣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枣庄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枣庄市市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中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城市园林火灾。
1.4 工作原则
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森林、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
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灾害分级标准,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调配各类扑灭火力量。
坚持分工协作、全面保障。本预案涉及的镇(街)和部门单位,应根据镇(街)、部门单位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火灾应对工作中,第一要务是确保扑灭火人员、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保护森林火灾发生地重要目标和重要设施安全。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森林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坚持快速出击、科学扑救。尊重扑火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打早、打小、打了,提高首次扑救成功率。
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在扑火力量使用上,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为主,以消防救援、民兵和预备役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其他经过训练或者有组织的群众性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区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区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镇(街)和林区企业、经营单位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应按照“一山一案”“一火一案”“一事一案”原则,重点体现各林区森林火灾的具体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通信、交通、队伍、物资、后勤等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以下四类: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 主要任务
2.1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设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降低因灾损失。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镇(街)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 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 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一般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综合指导各镇(街)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全区消防救援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教育训练工作,充分发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人员、装备优势,组织指挥综合救援队伍开展火灾扑救,全力做好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照“三定”规定和《市中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救组织
3.3.1 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3.3.2 跨区域火灾扑救
同一火场跨两个镇(街)行政区域的一般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指挥。跨镇(街)界且预判为一般以下森林火灾,由所属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跨镇(街)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成立联合指挥部,并分别指挥。
3.4 扑救指挥
3.4.1 火场前线指挥部
一般以下等级火灾发生后,各有山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及时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属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一般等级的森林火灾,区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森防指副指挥担任,副指挥长由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属地镇(街)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火场前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趋势,制定扑救方案;组织扑火力量,科学扑救森林火灾;向社会及时发布火情及扑救信息。
3.4.2 指挥权
各类扑火队伍、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镇(街)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镇(街)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
3.5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扑火为主,专群结合,警民联动,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由区森防指统一指挥、就近协调调动。
第一梯队为各镇(街)森林防灭火扑火队伍。调动辖区内森林防灭火扑火队伍扑救,同时组织辖区干部群众协助扑救。
第二梯队为区森林消防中队、区人武部民兵和预备役队伍。由区森防指调动区内森林消防专业队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支援。
第三梯队根据扑火需要,由区森防指提请市森防指及相邻区(市)支持。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由高到低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5.1.2 预警发布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公安、林业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区森防指根据国家、省、市森防指发布的预警信息,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工作要求,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森林火险红色预警
含义: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火险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
预警响应行动:当发布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息后,区森防指办副主任牵头联合自然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对深入一线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镇(街)、经营单位主要领导要安排部署防火工作,参加督导工作,随时掌握各种情况,分管负责人要组织林业部门赶赴一线督导巡查;各镇(街)、村及时通过宣传车、广播、宣传禁火令或禁火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各村(居)用大喇叭督促群众,杜绝农事用火、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各护林员按管护责任区携带灭火装备站岗执勤,随时关注区域情况,有火情报扑同时;森林消防专业队、民兵和预备役队伍及镇(街)森林防灭火扑火队伍进入战备状态,做好应急出动准备,严阵以待。
森林火险橙色预警
含义: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快。
预警响应行动:当发布森林火险橙色预警后,区森防指办要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镇(街)要加强领导带班,24小时在岗,随时掌握各种情况;加大巡查力度,对于重点地区、重点林区死看死守,与区森防办保持通讯畅通,发生火情立即报告;各村(居)积极宣传防火知识,提高村民防火意识,把各项防控责任加以细化,落实到人头、山头、坟头的包保责任制;各管护人员、护林员要在岗在位在责,加大林区巡查力度,加强进山路口的管控,对进山人员、车辆进行实名登记,全面做好火源管控工作;各瞭望塔观察员、巡查员要增加巡查频率,扩大巡查范围,严密监视辖区火情,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和上报;森林消防中队、兼职扑火队,要按战备标准在驻地整装待命,扑火机具、运输车辆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准备出动。
森林火险黄色预警
含义: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火灾较易发生。
预警响应行动:镇(街)、村居要利用“大喇叭”及微信群等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严禁一切野外违规用火;加强进山卡点值班值守,强化火源管控,做好进出山人员台账登记及扫防火码等工作,同时对进山人员的火源收缴,严格做到不带火源进山;加强隐患排查及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管控;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要做到蹲点值守、靠前办公;加强护林员队伍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同时做好机具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应急物资的准备,做到随时待命。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森林火险蓝色预警
预警响应行动:结合省、市森防指发布的火险形势预测报告,区森防指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关注火险变化和监测预警反馈情况,开展防火宣传;护林员上岗到位巡山履职;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其他重点人群的管理措施;加强森林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做好备勤应急准备。
5.2 火灾动态监测
火灾发生地充分利用林火视频监控、无人机侦察、人工瞭望、护林员巡查等手段,密切监视火情,及时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动态。
5.3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镇(街)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以下信息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告:
(1)预判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损失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区与区交界地的森林火灾;
(5)需要市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森林火情发生后,镇(街)、经营单位和巡护人员要立即采取扑救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和镇(街)政府要根据森林火情(灾)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迅速组织扑火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为一般以下森林火灾的,由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的,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防扑火队伍和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公安、消防、民兵和预备役队伍等救援力量。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安全避险区域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和撤离路线,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用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按照当地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阻隔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 设置临时医疗点,如有伤病员及时组织治疗。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受到火灾威胁时, 迅速调集专业队伍, 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条件下, 通过以水灭火、喷洒泡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 全力消除威胁,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信息调度与发布
发生森林火灾后,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动态,并逐级报告。采取各种通信渠道和手段架设火场应急通信网络,确保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信息传递畅通,报告的信息内容翔实准确。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消防救援力量、跨区域增援的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区级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本级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一般森林火灾。
6.3.1.2 响应措施
(1)安排火灾发生地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
(3)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到森林防火指挥中心调度火灾扑救情况;
(4)通知周边镇(街)做好增援准备;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Ⅲ级响应: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
(2)森林火灾发生在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
(3)一个镇(街)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2起以上一般森林火灾的。
6.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到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调度火灾扑救情况;
(2)根据需要,适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携带火场终端通讯设备、对讲设备,回传火场现场情况到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
(3)根据需要调派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支援;
(4)向市森林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处置情况。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启动Ⅱ级响应: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仍无法有效控制的;
(2)森林公园2小时,其他林区4个小时未扑灭明火的;
(3)可能发生过夜火的;
(4)发生在敏感地点、敏感时段或威胁到城镇、居民区、重要设施的;
(5)镇(街)无法有效控制,请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增援的。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有关情况,建议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靠前指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和相关成员单位领导成立工作组,赶赴火场一线指导和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3)区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到达指定位置,按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4)根据需要组织其他镇(街)专业防扑火队伍和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等扑火力量增援;
(5)向市森林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协调做好直升机灭火准备工作,视火情发展申请增援;
(6)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按规定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森林草地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情况,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
(3)森林公园8小时,其他林区16个小时未扑灭明火的;
(4)严重威胁城镇、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安全,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涉及社会稳定的。
6.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需要请求市森林草地防灭火指挥部调派其他区(市)专业力量和航空消防飞机支援,并统一向增援力量安排部署扑火任务;
(2)根据火灾发生地镇(街)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灾群众;
(3)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保护,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4)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5)根据上级要求,落实有关保障措施;
(6)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区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物资以公路运输为主, 由所在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实施。
7.2 物资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林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优化重要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针对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阶段性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区自然资源局科学调整区级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察通信、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3 资金保障
区、镇(街)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各镇(街)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实现市、区、镇(街)三级联网、兼容互通,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
7.5 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保障
需要申请调用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灭火时,火灾发生地所在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提前协调落实机组和航护人员的车辆保障、食宿安排等工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地镇(街)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镇(街),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相关成员单位及时约谈镇(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3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4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发生火灾的单位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向区森防指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9 附则
9.1 培训
要有计划地对各级各类森林防火指挥人员、专业消防队员、专业防扑火队员和志愿者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消防救援队伍和基层专业防扑火队伍,应经常性进行扑火实战训练,熟悉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业务技能。
9.2 演练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并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