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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119
  • 主题分类: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市中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6月15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6月15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地震应急预案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事件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枣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枣庄市地震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地震工作实际,特编制本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2  组织体系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当发生有感地震或破坏性地震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其工作场所设在区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区政府领导、区人武部部长、区委宣传部部长、市中公安分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商促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乡水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科协、区供销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枣庄供电公司市中供电部、枣庄联通公司市中分公司、枣庄移动公司市中分公司、枣庄电信公司市中分公司、市中铁塔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市中支公司、中泰集团、中翔集团、中安集团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组。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传达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报告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和救灾工作;

2)初判地震分级标准,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救灾工作;

3)组织、派遣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驻区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接收、调配和发放救灾物资、资金;

5)按照要求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加强舆情监控,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工作;

6)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实施灾时管控、社会治安、征用设备设施等措施;

7)视震情灾情需要请求市政府支援;

8)决定抗震救灾有关重大事项。

2.1.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成员由驻区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

(1)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传达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和部署;

(2)提出启动应急级别响应建议;

(3)决定启动应急级别响应;

(4)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等各类灾害救援队伍与灾区镇(街道)之间的应急救援行动;

(5)组织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支援和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应急与救援工作;

(6)收集、汇总和上报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文电等,起草相关简报;

7)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专家组及其职责

专家组成员一般由应急、地震、消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通信、非煤矿山、电力等部门(单位)及高校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

(2)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

(3)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险抢修应急处置;

(4)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2  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镇街要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和协助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应急响应

3.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1.1  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步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区应急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政府、市应急局,同时通报驻区部队等相关部门(单位),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按照各自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了解情况、集结队伍,组织人员疏散、开展自救互救和抢险救援,实施先期处置。

3.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街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和应急处置等信息,同时报送区应急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要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局应当利用灾情速报网络,搜集地震灾情并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社情、民情上报区政府、市应急局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等技术,收集、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1.3  应急部署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派出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观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2)协调驻区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派出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人员。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组织协调伤员转移、接受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和疫情防范。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损毁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灾区镇街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6)迅速启用地震等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7)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8)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9)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灾区的镇街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10)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震情灾情需要请求市政府支援。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社情、民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1.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人员。区人武部立即组织协调驻枣和驻区部队、基干民兵等参加抗震救灾。

2)医疗救助。区卫健局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救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辖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

区教体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应急局、区商促局、区发改、区供销社等部门(单位)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所在镇街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提供救济物品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区工信局、区住建等部门(单位)根据职能,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5)交通运输。区交通局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修复损毁的交通设施。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救灾队伍和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区公安分局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枣庄供电公司市中供电部迅速调集抢修队伍,迅速修复被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单位)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局配合市应急局开展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同时,根据相关部门(单位)实时监测的气象信息,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所在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发改局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核技术利用设备设施、油气管线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核设施除外)事件。

区城乡水务局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河道决堤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建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文旅局等部门(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公室、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商促局、区文旅局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有关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公室,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枣事宜;做好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12)社会动员。区政府动员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非灾区镇街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支援。团区委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市殡仪馆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等殡葬事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援、救助、募捐活动。

13)损失评估。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等部门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区应急局配合市应急局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5)恢复生产。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帮助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1.5  镇街应急

灾区所在镇街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迅速查灾报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市、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工程抢险救援队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1.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步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3.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2.1  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同时通报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同意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特殊情况下,视灾情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3.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街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部门,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局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等信息上报市应急局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2.3  应急部署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派出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观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2)协调驻区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派出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组织协调伤员转移、接受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和疫情防范。

4)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桥梁、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启用地震等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视震情灾情需要请求市政府支援。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社情、民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2.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矿山抢险救援队等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区人武部立即组织协调驻区部队、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2)医疗救助。区卫健局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会同区商促局等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区应急局、区发改局等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区应急局指导地震灾区政府启用地震等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区住建局组织专家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区教体局组织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区工信局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抢修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迅速组织协调抢修交通设施,立即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枣庄供电公司市中供电部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基础设施。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单位)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局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根据相关部门(单位)实时监测的气象信息,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抗震救灾提供服务。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水库堤坝、油气管线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9)治安维护。区公安分局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10)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文旅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1)损失评估。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2)烈度评定。区应急局配合市应急局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3)恢复生产。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2.5   镇街应急

灾区所在镇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同意后,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合上级派遣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2.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起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3.3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3.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区政府、市应急局。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协调相关部门指导灾区所在政府展开抗震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区应急局组织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观测与趋势会商、地震烈度评定等工作;会同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开展灾情调查、人员转移安置、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3)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3.3.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所在镇街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区应急局。

2)区应急局及时收集灾情、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

3.3.3  应急处置

1)震情监测。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镇街应急、地震监测部门开赴地震现场,开展、配合、协助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通报余震信息,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2)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3)损失评估。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4)烈度评定。区应急局配合市应急局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3.3.4   镇街应急

镇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地震应急救援情况。

3.3.5  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

区应急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并将震情信息及时报送区政府、市应急局,配合市应急局开展震情跟踪和分析预测。各镇街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和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等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进一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4.2  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对现有地震应急准备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准备。

4.3  资金与装备物资

各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商促局、区发改局等部门以及各镇街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

4.4  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种抢险抢修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4.5  避难场所

区政府、各镇街应当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工程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要制定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及时更新和维护应急设施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难场所正常启用,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疏散及安置。

4.6  技术系统

区应急局负责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形成省、市、区、镇街互联互通的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与市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互联互通。

各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优化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

4.7  科技支撑

区应急局、区科技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防、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4.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宣传、应急、科技、教体、文旅、住建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在校学生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5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5.1  强有感地震应急

我区境内发生3.0级M

震区所在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区应急局。

应急管理局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协助镇街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向市应急局报告请求支援。

5.2  矿震速报与处置

当矿区发生M1.5级矿震,区应急局迅速将矿震信息报区政府、市应急局。

矿震所在的镇街应当责成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应急局。

5.3  地震谣传、误传处置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镇街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及时上报区政府、市应急局,并组织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镇街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5.4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区应急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5.5  邻区(市)地震应急

与本区相邻的地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影响本区,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区应急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  附则

6.1  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和Ⅳ级。

6.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启动Ⅰ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1.2  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启动Ⅱ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1.3  较大地震灾害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启动Ⅲ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1.4  一般地震灾害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并对灾区实施支援。灾区所在镇街根据实际,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1.5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见表一)

表一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

分级标准

应急响应

初判标准

响应级别

应急处置工作主体

人员死亡含失踪)N

(单位:人)

紧急安

置人员

地震

烈度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N≥300人

10万人以上(含)

≥IX

M≥7.0级

Ⅰ级响应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灾害

50≤N300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含)

Ⅶ~

6.0级≤M7.0级

Ⅱ级响应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灾害

10≤N50

0.5万人以下

5.0级≤M6.0级

Ⅲ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灾害

N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4.0级≤M5.0级

Ⅳ级响应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说明:1.分级标准中,达到其中之一即达到相应等级。

2.地震发生后,按照初判标准启动响应,后期根据分级标准,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全区各镇街、区直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应按《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等规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6.3  监督检查

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应按照《枣庄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规定,对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6.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6.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市中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1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市中安发〔2020〕5 号)中的《市中区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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