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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117
  • 主题分类: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市中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1月12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1月12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突发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及《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枣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动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应急救助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区减灾委员会组成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主要负责统筹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方面舆情信息。组织全区防灾减灾救灾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组织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新闻工作。

2)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管理工作负责煤矿行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煤矿地质灾害防治应对工作。参与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建设。参与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工程。  

3)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负责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审批指导工作。  

4)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应急救援中心建设、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指导全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负责地震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和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参与实施房屋设施抗震加固工程、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工程。承担区减灾委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  

5)区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区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资金保障。

6)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牵头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指导协调应急物资储备生产任务企业的生产能力建设,承担紧急生产的组织工作。

7)区教体局:主要负责全区中小学校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及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8)区公安分局:主要负责灾区治安和交通管理等工作。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灾害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9)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等工程。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风险调查、隐患排查防治等工作。牵头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工程。负责森林火灾、林业病虫害的监测预警、风险调查、隐患排查防治等工作。  

10)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职权范围内交通运输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所辖公路基础设施风险排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协调辖区内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地方铁路、城区快速公交的主管部门做好防灾救灾工作。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保障,指导协调灾后所辖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1)城乡水务局牵头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和城区供水安全等工作。

12)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农村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农业病虫害防治、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农业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参与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和重点隐患排查治理等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建设。

13)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灾区、事故现场的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等环境质量的应急监测。指导处置因自然灾害、事故等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开展灾区环境隐患排查工作。依据职责参与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建设。

14)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城区排水防涝、城区防汛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参与区政设施恢复重建和城区公园、广场类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参与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建设。  

15)区统计局:主要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健全完善自然灾害方面的统计制度。承担救灾抢险救援基础数据保障。  

16)区人防办:主要负责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参与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紧急避险疏散等相关工作。参与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

1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参与灾区房屋恢复重建和广场类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参与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建设。  

  18)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灾害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和灾中、灾后卫生防疫工作。负责应急医疗体系和能力建设。参与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

2.2  区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为区减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减灾委确定的防灾减灾救灾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承担防灾减灾救灾和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指导镇(街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召开会商评估、联络员等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或内部情况;承办区减灾委对外联络、协调、文件运转、文书归档等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在应对自然灾害时,区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抽调部分涉灾单位人员,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办公。

2.3  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具有灾害监测职能的区减灾委有关单位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其他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经分析、会商、研判、评估,视情采取以下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区减灾委或相关部门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强化应急值守,认真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加强部门会商,动态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完善相关工作措施。

3)通知生活保障类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调运准备。

4)多渠道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管理

区应急管理部门、各镇街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街在灾害发生后或接报灾害信息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向区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各镇街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区委、区政府,同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委、区政府在接报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1.2  在灾情稳定前,灾害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各相关镇街和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4.1.3  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区减灾委办公室、相关镇街和区城乡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及时开展会商确定灾害发生情况,逐级上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1.4  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准确、客观、科学核定灾害损失。

4.2  信息发布

4.2.1  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多渠道收集灾情信息,信息集时要把握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时效性、准确性、计划性和预见性。确保及时报送真实的灾情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救灾救助措施提供基础数据。

4.2.2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

4.2.3  灾情稳定前,应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  分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轻到重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05万间或0.015万户以上,0.1万间或0.0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6%以下,或7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需要,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商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向受灾地区及时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5)区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或0.03万户以上,0.3万间或0.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6%以上、10%以下,或15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向受灾地区及时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6)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指导受灾镇街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或0.1万户以上,0.5万间或0.2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5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组织会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镇街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区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区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区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发改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向受灾地区及时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5)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报道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6)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I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或0.2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40万人以上。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区减灾委报告,区减灾委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政府或区减灾委组织会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镇街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区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区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区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区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上级和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向受灾地区及时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5)区减灾委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区政府请求枣庄军分区、武警枣庄支队组织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区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区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6)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报道等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保障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加固、重建、维修等工作。区城乡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7)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组织受灾区镇街、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街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逐级报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一般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受灾镇街对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受灾群众进行摸底调查,给予过渡期救助。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受灾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街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区减灾委办公室、受灾镇街于每年9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冬春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方案。区减灾委办公室采取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等方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由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申请。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全区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统筹考虑灾情、冬春救助资金安排等因素测算,会商区财政局联合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给予支持。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指导标准或实施标准,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强化冬春救助款物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按规定程序尽快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督管理,确保冬春救助款物规范、有效使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冬春救助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配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把握自然规律,总结经验教训,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科学界定重建区域。统筹安排各类政策性补助资金,积极发挥房屋财产类保险经济补偿作用。

减灾委办公室根据镇街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区减灾委办公室收到受灾镇街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镇街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减灾委办公室收到镇街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由国务院或省、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和物资保障

7.1.1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区、镇街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区、镇街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3  优化提升区、镇街救灾物资仓储设施,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区、镇街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1.4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紧急调拨和运输、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协同储备等制度,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科学确定并合理调整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品种和规模。按照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协议储备和家庭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大力倡导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2  通信和科技保障

7.2.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

7.2.2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2.3  充分发挥灾害相关领域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探索建立合作机制。

7.2.4  大力加强各种灾害地面监测站网和应急广播体系等基础设施建  设,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应急决策指挥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确保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3  人力和装备保障

7.3.1  大力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专家库建设,深度参与自然灾害体系建设,强化智力支持。大力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防灾减灾人员队伍、防灾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大力加强涉灾社会组织、志愿者培育和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7.3.2  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四级灾害信息员管理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3.3  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镇街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3.4  区、镇街要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和运行状态等信息综合管理,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按要求建设具有应急避险、应急指挥功能的避难场所。灾害发生后,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加强安置点管理。

7.4  社会动员和宣传培训保障

7.4.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接收救灾捐赠管理、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4.2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以依照组织章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参与政府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志愿服务。

7.4.3  组织开展常态化防灾减灾教育活动,根据地区和行业特点,不断丰富防灾减灾教育内容、创新宣传活动形式,利用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抓住关键时间节点,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普及防灾减灾专业知识技能。大力提升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

7.4.4  组织开展对镇街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由区减灾委员会批准发布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镇街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市中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1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市中安发〔2020〕5 号)中的《枣庄市市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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