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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1-00065
  • 主题分类: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应急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6月1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6月14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切实增强处置和防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保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非煤矿山职工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事故的分类管理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实施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各级政府和非煤矿山的应急组织机构、措施、物资等管理,使应急工作不断完善、规范。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非煤矿山自身应急队伍建设,与就近有资质的专业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矿山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进行抢险,矿山救护队应在接到请求后迅速出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群体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不断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装备水平,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枣庄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中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生产、建设单位应急工作:

1)非煤矿山一般以上事故;

2)镇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

3)上级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4)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安委会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事故所属的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由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等组成。

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为区应急指挥部的前置机构,现场总指挥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任命,原则上由事故所属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担任,现场指挥部设在距离事故现场位置适中、便于指挥的安全地带,履行区应急指挥部的职能。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包括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办公场所应与现场指挥部设置在同一场所。

2.2应急救援组织职责

2.2.1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按照本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即时状态,及时研究部署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

3)随时掌握救援实施情况,并对救援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协调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办理区委、区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事故现场应救援指挥部职责

负责履行区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和现场指挥职责。

2.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按照本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做好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等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组建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顾问组,为事故应急救援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急需的各类应急物资、设备和人员,协调占用场地,并在事故后及时归还或予以补偿;

5)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周边人员和居民险情时,及时组织指挥人员疏散、撤离和物资转移工作;

6)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发事故通报;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安抚工作;

8)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2.2.4 抢险救援组

相关监管部门牵头,消防队伍、专职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主要职责是准确判断事故性质,根据事故性质迅速研究制定抢险救援实施方案和防止抢险救援过程中事故扩大的措施;根据抢险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方案及措施;准确及时向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汇报进展情况;调集并组织矿山救护及有关人员进行事故抢救工作。

2.2.5技术指导组: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安全专家、应急管理专家、生态环境、气象、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结合政府专项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主要职责是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参加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抢险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提高决策的科学和抢险效率。

2.2.6治安管理组: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交通管制、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主要职责是调集警力,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协助救援工作组组织调动运输工具;维护事故现场附近交通秩序。

2.2.7医疗救护组:部门牵头,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主要职责是事故发生后迅速赶赴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协调各大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协调血站、防疫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和防疫工作。

2.2.8物资保障组: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相关部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调配及其它保障工作。

主要职责是平时建立应急抢险物资储备数据库,了解各种抢险所需的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等型号及匹配用途。负责事故处置工作中的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集和准备工作,保障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所需的物资、电力供应。

2.2.9善后处理组: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民政部门人社部门、总工会、保险、当地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主要职责是灾后抚恤、生活救助遇难者遗体火化及遇难者家属的安抚等工作。

2.2.10信息新闻组:由宣传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电信部门、当地政府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主要职责是提出对内、对外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内、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舆情,组织舆论引导。

2.2.11事故调查组:由区政府指定相关监管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公安、监察、总工会等部门参加,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主要职责是控制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一步核实遇险人员姓名、年龄、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家属资料等;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追查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监控与报告

1)区应急管理部门建立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重大隐患、较大灾害事故数据库。

2)负责对全区非煤矿山存在的重大隐患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3)镇安监办(应急办)掌握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分布、灾害等基本情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隐患数据库,同时上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事故隐患数据库。重大事故隐患要在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事故预防、监控、预警系统,加强各项灾害防治预案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尤其是井下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时发现各类灾害征兆,及时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治理。

3.2 预警预防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与处理

相关镇政府及安监办(应急办)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主体。相关镇政府及安监办(应急办)接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4.1.1 报告程序

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所属镇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2)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简要情况(矿山事故报告单见附表)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同时报告区政府值班室等相关部门。

4.1.2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报上述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7)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2 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II级)、较大事故(III级)和一般事故(IV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及所属镇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IV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非煤矿山企业立即启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步骤要求迅速进行抢险救灾。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1 IV级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IV)事故灾难时,区应急管理部门建议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区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成立指挥部办公室。

2)根据指挥部指示,立即通知成员单位负责人到指定地点集

3)抢险救援组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和图纸等,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4)指挥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确定委派现场工作组和救援专家组人选,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5)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协调调动上一级救援基地的救援力量增援。

6)根据受伤人员情况,协调调动上一级医疗救护中心专家组奔赴现场,加强医疗救护的指导和救治。

7)及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

4.3 指挥和协调

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非煤矿山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内容是:

1)指导、协调属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协调、调动上级非煤矿山救援基地的救援力量,调配上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资源。

3)协调、调动医疗救护中心的救护力量和医疗设备,加强指导救护、救助工作。

4)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5)组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4 现场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属地镇人民政府及非煤矿山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属地镇人民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及时报告镇政府、区政府,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3)区政府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现场实际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当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上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5)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属地镇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消除事故矿山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区政府组织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8)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9)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护非煤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组织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后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安全。

4.6 不同类型事故的处置

根据我区非煤矿山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危险性评估,非煤矿山危害较大的事故是地下开采矿山(铁矿)水灾事故和采空区冒顶事故等。

非煤矿山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时,应首先确定事故类别,迅速成立专家组,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事故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最短时间内,将事故区域最新图纸(生产用图)、资料和事故抢险示意图准备齐全,在总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上墙张挂。同时,根据灾害类型,准备好矿山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等有关图纸和相关资料。

4.6.1 水灾事故

1)发生水灾事故后,依据矿井提供的技术资料,由地质或防治水专家组分析确定出水水源、出水量及补给动水量,根据突水量和排水能力,积极采取排、堵、截的技术措施。

2)根据井下实际开拓情况及人员分布情况,分析研究是否有形成生存气室的可能或其他生存条件的可能。按照事故抢救原则,若存在以上生存条件的可能,应首先制定井下重点区域排水方案及地面施工通风补给钻孔营救方案,并安排测量技术人员进行井下和地面有关钻孔施工的准确定位。

3)抢险指挥部根据专家制定抢险方案,迅速调集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设备组织抢险。

4)井下救灾时,要加强通风,防止其他气体积聚伤人。

4.6.2 采空区冒顶事故

1)向在事故区域附近工作的职工了解发生事故的原因、冒顶区域范围、事故前人员分布位置等。

2)实地察看冒顶区域周围通风、支护、顶板情况,以及能用作处理冒顶的材料、数量、品种和堆放位置,由专家制定具体的抢险措施。

3)当冒顶区域通风不良时,应利用通风机通过压风管或打钻孔向冒落区压风,若时间较长时,要采取措施输入饮料、食物,便于遇险人员坚持较长时间。

4)对抢救出的遇险人员,要用毯子保温,并迅速送到安全地带进行救护。

4.7 信息发布

1)非煤矿山发生事故时,由指挥部指定一名事故信息发言人,负责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全过程的信息发布。

2)信息发布要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事故信息发布要经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核准,经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发布。

3)信息发布应积极主动准确把握,避免猜测性、歪曲性报道。要加强与媒体的互动,提高引导把握舆论的能力。

4.8 应急结束

4.8.1 应急结束的标准

事故遇险人员被安全救出;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被全部运上地面并确认完毕;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

4.8.2 应急结束的确定程序

首先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企业详细核实遇险人员、被解救和遇难人员无误后,提出应急结束报告;然后由应急指挥部确认;最后由总指挥批准。如有遇险人员未被解救时,应由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并形成纪要,经应急指挥部全体会商通过后确定。

4.8.3 应急结束的发布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发布。

5  后期处置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期处置工作由事故单位所属镇政府负责。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5.1 善后处置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应急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2 抚恤、补助和补偿

对非煤矿山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5.3 保险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5.4 重建和恢复

区卫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公安部门参与协调工作,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好事故后的社会治安,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5 调查和总结

做好事故的调查、总结工作。区政府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真分析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问题,表彰奖励有功人员,惩处有关责任人员。

非煤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  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非煤矿山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非煤矿山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1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预案中涉及到的单位、部门、人员应保证相互间通讯、信息(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的畅通,应急办公室定期调度,保证预案的及时启动。

6.2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完善的应急指挥系统。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迅速、准确决策。充分利用现有的有线、无线、图像监控等指挥和调度信息能力资源,保证迅速有效。

所有非煤矿山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完备的各类图纸资料,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6.3 现场抢险装备和物资保障

6.3.1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6.3.2 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6.3.3 建立全区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信息库,掌握全各非煤矿山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种抢险所需的车辆、电力设施、排水设施及材料、通风设施、灭火设施等型号以及匹配用途,与涉及应急救援设备生产的厂家建立信息联系。

6.4 应急队伍保障

各非煤矿山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要始终做好救护准备。值班的救护小队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出动,迅速赶到现场,及时开展抢险救护工作。

预案中涉及的部门及人员,要与有关部门保持工作联系,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补充相应的人员,保证预案的有效实施。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保证医疗救治和疫情控制及时、有效、安全。

6.7 治安保障

要加强对重要人员、重点区域、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8 资金保障

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按期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确保所需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区政府有关部门将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责任险缴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华人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9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6.9.1 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专栏、专报、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非煤矿山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矿区群众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9.2 培训和演练

应急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定期组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保证应急系统在非煤矿山发生事故时能正常有序的运行。

7  

7.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II级(重大事故)响应、III级(较大事故)响应、IV级(一般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I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II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造成50100人重伤,或造成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III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造成1050人重伤,或造成1000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IV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一定的社会影响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修订。

7.3 奖励与责任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区、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批准后追认为烈士。

3)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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