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1-00062
- 主题分类: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应急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7月3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7月30日
- 标 题:枣庄市市中区地震应急预案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和《枣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2.组织指挥体系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发生破坏性地震,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指导和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构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区应急指挥中心。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领导(Ⅰ级、Ⅱ级响应时由区长担任,Ⅲ级响应时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Ⅰ级、Ⅱ级响应时增加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区政府秘书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乡水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外事办、区文广新局、区科协、区红十字会、区气象站、区消防支队、区人民银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业和绿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地震监测中心、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枣庄供电公司市中分公司、枣庄联通公司市中分公司、枣庄电信公司市中分公司、枣庄移动通信公司市中分公司、中石化枣庄分公司市中分公司、中石油枣庄分公司市中分公司、区人保财险公司、区人寿保险公司、中安集团、中翔集团、中泰集团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区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
2.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是:
(1)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
(3)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定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
(4)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5)决定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6)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织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7)决定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组织和指挥各类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
(8)决定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9)决定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10)核实灾情,决定下拨抗震救灾资金;
(11)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12)组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13)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14)请求市政府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对口支援;
(15)建议区政府呼吁其他地区支援;
(16)建议区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等;
(17)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以上重要事项决定一般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特殊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
2.1.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消防支队、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乡水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枣庄供电公司市中分公司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的信息联络;
(2)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分析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灾区抗震救灾需求,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3)传达、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4)提出抗震救灾意见和建议;
(5)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镇政府(街道)之间的应急救援行动,并督促落实;
(6)接待外地地震灾害救援队、省、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以及邻区地震现场工作队;
(7)组织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支援和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应急与救援工作。
2.1.4专家组及其职责
组长:区应急管理局专家
成员: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乡水务局、区林业和绿化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地震监测中心、枣庄联通公司市中分公司、枣庄移动通信公司市中分公司、枣庄电信公司市中分公司、枣庄供电公司市中分公司、区气象站等部门、单位以及高校等方面专家。
主要职责: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
(2)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
(3)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4)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
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2.1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或区政府秘书长
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和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同志。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人武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消防支队、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救援中心、区应急保障中心、区地震监测中心、枣庄供电公司市中分公司负责人。
2.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传达、执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研究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紧急救援救助等意见、建议和措施;
(4)组织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队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搜救被压埋人员、工程抢险排险;
(5)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6)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接收和调运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条件;
(7)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视、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
(8)为外来救援队伍和现场工作队伍提供现场引导及相关工作保障。
2.3 镇人民政府(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和协助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2.4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人武部: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组织指挥基干民兵、民兵预备役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加强对我区重要机关、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区委宣传部: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确定宣传口径、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区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拟定震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灾后粮食等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和管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本地生产企业加大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抗震救灾物资的生产;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建立抗震救灾应急通信网络,架设临时专用线路,迅速恢复受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区教育局: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消防支队:负责组织调动消防救援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地震引发的火灾等次生灾害进行处置。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维护震区的交通和治安;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紧急防控措施,警戒重点目标和场所;负责因震灾死亡人员的身份验证和统计上报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遇难者遗体火化事宜,指导慈善组织依法接收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投入机制。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基础地理信息、地理图件准备,制作灾区遥感影像资料,监测震后地质灾害险情及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震后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意见和应急处置方案。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负责震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迅速查明所辖交通设施受损情况,组织协调力量抢修受损的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优先运输和受灾群众疏散转移。
区城乡水务局:负责灾区大型水库等水利设施的受损情况、危险性预测评估和抢险救灾。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区场供应。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进行现场卫生学处置。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监测,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并及时统计和发布环境监测信息;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检查、监测,对废旧放射源送处进行监督。
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救援中负责组织做好救灾工作;协调组织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接待和安排外地地震灾害救援队、省、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和邻区地震现场工作队、以及社会组织的应急救援队伍;区应急保障中心协调救援行动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调拨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组织指导地震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的统计和应急处置;区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启动灾情速报网收集震情灾情,进行震情灾情速报;做好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利用技术系统进行灾情预评估,开展震情跟踪和趋势判定工作;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科学考察。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核设施除外)事件;负责调集行业救援队伍进行抢险救灾。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管。
区红十字会:及时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灾情,按有关程序发出提供救灾援助呼吁,接受国内及国际对口组织的救灾紧急援助。
枣庄供电公司市中分公司:调集抢修队伍,迅速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区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震灾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重建的相关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与物资
区财政局等部门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投入机制。
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供销社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调用机制,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
3.2 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3.3 救援装备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等应当配备、储备必要的生命救援、工程抢修抢险、医疗救护以及灾害调查与评估等装备。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收集社会上现有的大型救援装备、技术设备以及特种设备信息,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装备、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应急救援调用、征用。
3.4 避难场所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疏散地域和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3.5 科技支撑
区科技局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防预警、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将地震应急与救援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区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发展计划,加大对地震应急救援软硬件研发的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和能力。
3.6 技术系统
区应急管理局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积极对接省、市地震应急搜救中心,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实现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与省、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应急、宣传、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在校学生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应急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救援技术培训,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演练。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3.8应急车辆
各部门、单位保留的公务用车,应当优先用于地震应急保障,部门、单位没有保留公务用车或保留公务用车无法满足地震应急需求的,应当与车辆租赁服务公司或有关单位签订地震应急用车保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地震应急用车安全、及时。地震灾害发生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组织政府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做好应急车辆调度,保障地震应急工作用车需要。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地震信息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及宏观异常的分析研究,组织震情跟踪与会商,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和预警建议,并将震情、灾情信息及时上报到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4.2 预警级别及发布
4.2.1 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分为临震预警(Ⅰ级)、短期预警(Ⅱ级)和中期预警(Ⅲ级)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期一般为10日。
(2)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期一般为3个月。
(3)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期一般为1年或稍长时间。
4.2.2 预警发布
(1)地震中期预警由国务院批准发布。
(2)地震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由省政府批准发布;在已经发布短期预警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区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同时向市政府、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报告。
4.3 预警预防行动
4.3.1 Ⅰ级预警预防行动
区地震监测中心依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区政府。市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警,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强化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3.2 Ⅱ级预警预防行动
区地震监测中心加强对地震重点危险区、应注意加强监视等的震情跟踪监视,依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短期预测意见,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区政府。省政府决策发布地震短期预警。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
4.3.3 Ⅲ级预警预防行动
区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期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测区),部署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有重点的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4 预警预防措施
地震预警发布后,应依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1)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检查预警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提出有重点地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检查、督导预警区内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各级各类应急与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赴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状况。
(7)区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
区人武部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当地政府深入预警区,动员群众避震疏散。
(8)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9)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10)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4.5预警状态结束
区地震监测中心配合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对震情发展趋势进行监视与评估,当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认为可以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时,由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提请省政府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中期预警区域内的震情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预警期满自动解除。
5 响应级别与判据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相应的响应级别为Ⅰ、Ⅱ、Ⅲ和Ⅳ级。地震灾害事件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见表2。
表1:
地震灾害事件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事件 |
响应级别 |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Ⅰ级 |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Ⅱ级 | |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
Ⅲ级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
Ⅳ级 |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
表2: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等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 (震级) | ||
人员死亡 |
紧急安置人员 |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上 |
10万人以上 |
1万间以上 |
M≥7.0级 |
重大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下,50人以上 |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 |
1万间以下, 0.3万间以上 |
6.0≤M |
较大地震灾害 |
50人以下 |
0.5万人以下 |
0.3万间以下 |
5.0≤M |
一般地震灾害 |
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
4.0≤M |
5.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区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区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区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的,为重大地震灾害。
(2)区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5.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的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区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为较大地震灾害。
(2)区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5.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支援。一般地震灾害判据如下: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地震灾害。
(2)区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6 应急响应
6.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6.1.1 应急响应启动
(1)区地震监测中心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和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厅,同时通报区人武部,并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发布响应级别,组织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Ⅰ级、Ⅱ级响应由区长任指挥长,Ⅲ级响应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了解情况、集结队伍,组织人员疏散、开展自救互救和抢险救援,实施先期处置。
6.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上一级应急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地震监测中心应当利用灾情速报网络,搜集地震灾情并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应急管理厅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启动应急测绘预案,利用航空遥感或卫星遥感技术,收集、制作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以及地理信息资料,及时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协调通信企业,及时收集通讯设施破坏情况,并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1.3 应急部署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区地震监测中心分析、判断地震趋势,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地震科学考察等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掌握的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2)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3)协调区人武部参加抢险救灾,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4)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受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进行现场卫生学处置。
(5)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6)迅速组织化工、冶金、矿山等行业的专业维护队,做好次生灾害控制和防范工作。
(7)灾区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8)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9)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10)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11)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灾区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12)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省政府支援。
(13)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1.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消防支队、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抢险救援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区人武部立即组织协调驻枣部队和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2)医疗救助。区卫生健康局立即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食品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辖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
区教育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红十字会按有关程序发出救灾募捐呼吁,接受提供的紧急救助。
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区供销社等部门、单位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区场供应。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提供救济物品,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区人防办组织应急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交通运输。区交通主管部门、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机场等设施。配合协调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障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6)电力保障。枣庄供电公司市中分公司迅速调集抢修队伍,迅速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区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区自来水、燃气、热力公司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地震监测中心负责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所在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区城乡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矿山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区消防支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情、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区公安局、负责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文广新局等部门、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公室、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有关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公室、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枣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12)社会动员。区政府动员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非灾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支援。团区委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
(13)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恢复生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和绿化局、区商务局及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6.1.5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
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迅速查灾报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抢修专业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活动。
6.1.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6.2.1 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地震监测中心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和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厅,同时通报区人武部并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区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6.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地震监测中心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2.3 应急部署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视情派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灾区所在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区应急救援队以及医疗救护队等救援队伍集结待命;协调当地消防力量就近参加抗震救灾。
(3)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对口支援。
(4)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6)视情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搞好灾民安置,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
(7)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2.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中心、区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抢险救援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区人武部立即组织协调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2)医疗卫生救援。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区应急管理局应急保障中心、区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协助政府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区教育局组织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抢修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区交通部门迅速组织协调抢修交通设施,配合协调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力量,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枣庄供电公司市中分公司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基础设施。区自来水、燃气、热力公司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地震监测中心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区生态环境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水库堤坝、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9)治安维护。区公安局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10)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11)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2)恢复生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和绿化局、区商务局及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6.2.5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
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合上级派遣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6.2.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区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6.3.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地震监测中心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和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区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2)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并协调相关部门协助、指导灾区所在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6.3.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灾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区应急部门。
(2)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收集灾情、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
6.3.3 应急处置
(1)震情监测。区地震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地震监测部门开赴地震现场,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通报余震信息,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2)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3)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地震监测部门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6.3.4 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有感余震明显减少,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应急
辖区内陆发生小于4.0级、大于3.0级强有感地震事件后,区地震监测中心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报告震情,区应急管理局向区政府报告震情。
震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响应级别,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工作。
7.2 矿震速报与处置
当矿区发生大于3.0级矿震,区地震监测中心在30分钟内完成矿震参数测定,形成《矿震速报》报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上报区政府。
矿震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部门应当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映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应急管理局。
7.3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区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并组织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7.4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7.5 邻区地震应急
受与本区相邻的区(县)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影响本区,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区属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应按《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和本《预案》规定制定(修订)各自地震应急预案,并按要求上报备案。
8.2 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枣庄区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以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大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