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2-00242
- 主题分类: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6月1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6月14日
- 标 题: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服务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二、设立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2.《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向用户提供其产品。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停止生产和供应。因特殊情况需要局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三、办理条件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
四、申报材料
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八、受理地点
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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