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2-00240
- 主题分类: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3月1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3月14日
- 标 题: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办理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二、法律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三、受理标准
1、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不得损害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申请材料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六、审核结果
1、如申请材料齐全且内容正确合法合规,则给予该事项许可批复;
2、如申请材料不齐全且内容有误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则退回材料,直至材料齐全且内容正确合法合规,再给予该事项许可批复。
七、窗口办理地址
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
八、权利与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
I.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