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2-00239
- 主题分类: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3月1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3月14日
- 标 题: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服务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二、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三、受理标准
1、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不得损害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或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函、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
2、省、市发改委出具的立项批复 (原件1份)
3、施工许可证(原件1份)
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申请表(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六、窗口办理地址
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
七、权利与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
I.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