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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2-00237
  • 主题分类: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6月1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6月14日
  • 标  题: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服务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二、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三、受理标准

1、符合城市道路综合规划及国家政策,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不得损害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申请材料

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申请书(原件1份)

2、规划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3、设计文件(原件1份)

4、施工方案(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六、窗口办理地址

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

七、权利与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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