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2-00235
- 主题分类:城镇燃气管理
-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3月1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3月14日
- 标 题: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服务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二、设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三、办理条件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申报材料
1、燃气改装、迁移拆除燃气设施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方面的许可文件、施工方案;
3、燃气设施改装、迁移、拆除方案;
4、燃气经营企业保障正常供气措施;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
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
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I.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