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2-00234
- 主题分类:城镇燃气管理
-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3月1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3月14日
- 标 题: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设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三、受理标准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申报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
3、符合规定格式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
4、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管道燃气经营区域需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出具支持性文件或者依据有关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特许经营协议;
5、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和抢险抢修设备机具材料;
6、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五、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核
3、办结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
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
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I.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