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1-00011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 发布机构:信访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2月2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2月22日
- 标 题:市中区信访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信访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序号 |
不予公开事项名称 |
不予公开依据 |
1 |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
《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2 |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
《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3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不构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但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
《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4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或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
《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
5 |
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对公众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可以不予公开。) |
1.《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
6 |
四类过程性信息 (过程性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具有不确定性。) |
1.《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
7 |
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
8 |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
9 |
档案信息(档案信息的公开与否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由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政府信息不视为档案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八条:“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据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0 |
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有关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信息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不予公开。) |
1.《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
11 |
工作秘密(工作秘密是指在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其中之一是:“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其中之一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