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2053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7月1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7月19日
- 标 题:市中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通告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通告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减少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国家已经建立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该制度的核心目的是构建坚实的职业健康屏障,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全面申报和有效监管,从而确保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的要求,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中区辖区内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且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注册、申报的用人单位(含医疗机构),不论是何种企业类型,也不论规模大小,均应在2024年8月31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及时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网址:https://www.zybwhsb.com/)进行注册,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具体注册申报流程参见申报系统首页“企业操作手册”)
二、已经进行注册、申报的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年度更新、变更申报工作。
三、申报类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包括初次申报、变更申报、年度更新三种类型。
1.初次申报:新建的项目(企业)需进行初次申报;未曾在系统进行申报的用人单位,应及时进行初次申报。
2.变更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企业规模、行业分类、经济性质发生变化的;主要产品种类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须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3.年度更新:用人单位须每年对申报内容进行年度更新。
四、申报时限。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用人单位需在申报11个月至13个月内进行年度更新,超过13个月视为不及时更新。
五、凡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依法立案查处。
咨询电话:0632-3220172
特此通告。
市中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