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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174
  • 主题分类:检查计划及方案
  • 发布机构: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3月2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3月21日
  • 标  题:市中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督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落实依法生产主体责任,决定在辖区内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试点目标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规定,按照“分类监督、动态监管”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体系,探索“互联网+消毒产品监管”模式,提高信用监管水平,保障消毒产品生产质量和卫生安全。

二、工作范围

辖区内消毒剂、卫生用品生产企业。

三、工作内容

(一)分类监督。按照消毒产品风险等级及生产条件进行分类监督:第一类为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第二类为消毒器械生产企业,第三类为卫生用品(抗(抑)菌制剂除外)生产企业。 

(二)综合评价。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综合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产品卫生质量管理、产品抽检等4项。在本年度完成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4项内容的监督检查后进行综合评价,采用标化分作为企业综合评价的最终得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重点监督单位。评价原则为优秀单位标化分大于85分、关键项合格且本年度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合格单位:标化分 60-85分且关键项合格;重点监督单位:标化分小于60分或关键项不合格。如检查评价为优秀单位但受到行政处罚最终评价结果降为合格单位。

(三)结果应用。探索建立综合评价结果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模式,通过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信用体系等挂钩以及向经营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等推送综合评价结果等手段,加强动态监管。

四、评价结果上报

通过执法终端业务系统中“监督执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模块上报监督检查评价记录,数据自动交换到“国家信息报告系统”。在“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上报检测记录。评价结果均由“国家信息报告系统”计算产生。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高度重视综合评价工作,作为提高监督执法能力、推进健康山东建设的重要举措,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组织实施。

(二)提高实效。要坚持监督检查与规范指导并重,保障综合评价工作顺利实施。要积极探索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新模式,推行评价结果与卫生许可延续、信用体系建设挂钩,建立监督执法信息分析制度,提高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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