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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1-00107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 发布机构:文旅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6月1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6月14日
  • 标  题:市中区文化和旅游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文化和旅游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序号

不予公开事项名称

不予公开依据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不构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但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或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对公众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可以不予公开。)

1.《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类过程性信息

(在行政决定(处罚)作出前本机关内部或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过程性信息。)

1.《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案卷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定程序实现知情权,对其他没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不予公开不影响其合法权益。)

1.《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2.《规定》第二条第(四)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行政查询事项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

“扫黄打非”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者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信息。

《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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