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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1112
  • 主题分类:省政府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4月0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4月01日
  • 标  题:《山东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效力状态:有效

《山东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现将《山东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烈士褒扬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强调要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为做好新时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国家层面烈士褒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断完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指导思想、管理体系、内外部环境、任务目标等持续发展,全社会崇尚英烈、缅怀英烈、学习英烈、捍卫英烈的氛围更加浓厚,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2022年3月,退役军人事务部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为适应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强全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宣教阵地功能,亟需从制度层面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逐步建立规范完整、符合山东实际的烈士褒扬工作政策法规体系。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52条,分为总则、分级保护、规划建设、管理维护、规范服务、组织管理、附则等7章,着力突出重点,便于各地执行。

(一)关于分级保护。积极推动烈士纪念设施确定保护级别,提出所有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都应确定具体保护级别,规范保护管理工作。重点规定了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二)关于规划建设。明确了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的具体要求和申报程序。对烈士墓区的规划布局、环境建设等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墓穴面积规制以及墓碑碑文、骨灰盒标识牌应标明的具体内容,规定了墓碑要有落款,落款一般为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烈士牺牲后无法搜寻到遗体(骸)、无法查找到安葬地或者安葬地在境外的,可在烈士牺牲地、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遗属户籍所在地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英名墙,纪念相关战役(战争)烈士陵园英名墙等设施镌刻烈士姓名予以纪念,但不得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建造衣冠冢或者空墓。

(三)关于管理维护。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梳理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现状,实现信息化、动态化、精细化管理。提出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提出要坚持“应迁尽迁、集中管护”的原则,推动包括零散烈士墓在内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就近迁移到烈士陵园或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实施有效管护。针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难题,增加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护要求,明确由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承担日常管护任务,开展日常巡查、管理维护、祭扫服务和烈属帮扶慰问等工作。

(四)关于陈列展示和祭扫纪念。明确烈士纪念设施改陈布展、审批机关、解说词审查制度以及网上展馆的建设要求。同时,结合祭扫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各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祭扫接待服务保障工作要求,切实保护烈属权益,完善祭扫方式,做好祭扫组织服务工作。

(五)关于规范服务。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要健全烈士祭扫制度和祭扫礼仪规范。明确提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协助配合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开展清明节等重要时间节点祭扫、烈士纪念日公祭活动和其他纪念活动,维护活动秩序,提高服务水平。

(六)关于强化组织管理。明确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责任,增加监督考核要求、英烈讲解员队伍建设等相关内容,提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扩大社会参与度,推动形成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合力。

《山东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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