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3153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
- 成文时间:2024年10月16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10月16日
- 标 题: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深紫外石英玻璃研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信息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深紫外石英玻璃研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信息公示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深紫外石英玻璃研制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信息公示
一、工程概要
项目名称:深紫外石英玻璃研制项目;
建设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枣庄市市中区枣庄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67号;
项目总投资:26000万元;
建设内容:中国建材总院拟在山东省枣庄市枣庄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67号投资26000万元建设深紫外石英玻璃研制项目,项目占地面积10090.5㎡(约15.14亩),利用三种气相沉积法研制生产超纯石英玻璃500片,旨在研究离子气相沉积法(PCVD)、气相沉积法(CVD)、轴向气相沉积法(VAD)三种方法生产的超纯石英玻璃的性能对比情况,研发周期约为2年。
二、产生的污染物及环保措施
1、废气
PVCD熔制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氯气)经除尘器+急冷塔+反应塔+两级脱硝后达标排放,VCD熔制废气和VAD熔制废气(颗粒物、氯化氢)除尘器+急冷塔+两级碱吸收后与PVCD熔制废气合并经25m的排气筒DA001排放。
2、废水
本项目生产废水产生量为4790.8 m3/a,全部经蒸发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产生量为556.8t/a。生活污水经开发区污水管网进入枣庄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达标后排入峄城大沙河齐村支流。
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包括冷加工工序各种机床、空压机及风机等的噪声等,其噪声级大致在70~90dB(A)之间。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在噪声级较高的设备上加装消音、隔音装置;各种水泵及风机均采用减震基底,连接处采用柔性接头。
4、固废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有除尘微粉、废石墨坩埚、石墨毡、石墨纸、碎玻璃边角料、废金刚石钻头、锯条、线、废研磨砂、废光学沥青、不合格产品、废RO反渗透膜及废布袋。除尘微粉、废石墨坩埚、石墨毡、石墨纸、碎玻璃边角料、废金刚石钻头、锯条、线、废研磨砂、废光学沥青、不合格产品集中收集后外售,废RO反渗透膜及废布袋由各自厂家回收。
危险废物有废切削液、石英玻璃泥、抛光粉泥(冲洗废水污泥)、污水处理蒸发废盐、废空压机油、废机油及废油桶,暂存于危废间内,委托危废资质单位处置。
生活垃圾储存在加盖垃圾桶内,由环卫部门定期上门清运。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1、征求意见稿全文网络链接: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iz6kSJjxTqbhVt_gOVueeg?pwd=v6tk 提取码: v6tk。
2、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通过邮寄或现场查阅纸质报告。
被查阅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于欣民 电话:15543574416 邮箱:yuxinmin@cbma.com.cn
查阅地址:枣庄市市中区枣庄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67号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期间向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提出项目环保可行性意见及要求。
2、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期间提出完善项目环保措施、防止项目污染的意见和要求。
3、整理公众意见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将在报告表中说明对意见的采纳情况。
4、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后,查阅报告表,了解情况。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将提供方便或解答。
5、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将认真听取公众意见,科学、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填写公众意见表等多种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过程中,公众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公众可到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下载或到建设单位厂区获取征求意见稿报告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填写相关建议和意见,填写后可以以寄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反馈。公众反馈意见的同时,请提供自身的相关信息。公众为公民的请提供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常住地址及是否同意公开个人信息等;公众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及地址等信息。如需进一步了解项目情况,请与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联系。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