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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1-00191
  • 主题分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3月05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3月05日
  • 标  题:市中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意识和能力、指导和规范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后20181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后20181026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后20209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后2019423日起实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日起施行);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后2013127日起施行);

9)《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

10)《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5号,20111017日施行);

1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20131025日施行);

1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第17号令,201151日施行);

13)《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第32号令,201531日施行);

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第34号令,201565日施行);

15)《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415号,201451日施行);

16)《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鲁环发〔200980号);

17)《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201291日起施行);

18)《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201911日施行)。

1.2.2  技术指南、规范

1)《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

2)《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导则》(试行);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89-2010;

4)《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7)《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8)《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050号);

9)《枣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在建立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如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故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接受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使企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成为区域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应急系统做到常备不懈,在应急时快速有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市中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人为或不可抗拒自然因素造成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和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以及核、生物化学等方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同时适应市中区界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影响我区的情况。

1.5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序号

分级类别

突发事件情形

1

特别重大

(Ⅰ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

重大(Ⅱ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

较大(Ⅲ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

一般(Ⅳ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  环境风险识别

2.1  基本情况

市中区位于省辖枣庄市中部偏东,东经117°27’34"-117°45’18",北纬34°46’16"-34°57’59",北靠山亭区,东连兰陵县,西与薛城区接壤,南同峄城区毗邻。东西长27.1千米,南北宽21.7千米,总面积375.27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8.25%。下辖齐村、孟庄、税郭、西王庄、永安5个镇,光明路、矿区、龙山路、中心街、文化路、各塔埠6个街道。

目前,市中区工企业主要集中在枣庄经济开发区(永安镇)及各镇工业园区,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各个区域企业存在的性质,枣庄经济开发区(永安镇)及齐村镇、孟庄镇、税郭镇工业园区为一般风险区域,西王庄镇专业产业园区为重点风险区域。

2.2  环境风险源基本情况

西王庄镇专业产业园区属于山东省第四批专业化工园区(鲁政办字〔2019113号),专业产业园区枣庄市市中区水处理剂产业园区,面积约3平方公里,东至于官庄村东界、西至西王庄村边界、南至护君山-南山-神山山脉、北至峄城大沙河税郭支流(西王庄段)。

园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17°38′27.6″北纬34°48′10.8″,十里泉路贯穿园区而过,S241省道及G206国道与十里泉路交汇而过,交通便利,发生应急情况可以尽快到达救援。

园区主要企业有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鑫泰水处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科化学有限公司等公司,其中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建设消防站,周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快速反应、应急处置,可有效抑制事件发生范围。同时,距离水处理剂产业园区6.8公里的十里泉消防救援站,能迅速到达工业园区,可使事件影响降到最低。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组织机构

根据可能存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突发性环境事件发生,并能做到在事件发生后得到迅速有效地实现控制和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事件所带来的损失,按照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区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组织体系见图1

3.2  市中区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是市中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依法设立市中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市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工作组的指导(指挥)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并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3.3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区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通过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减轻或消除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确定不同情况下的危险区、安全区、现场隔离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负责制定对应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市场供应确保人民群众生活需求,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互联网信息中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信访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有关部门等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4  镇街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区应急指挥部的指导(指挥)下,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明确承担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任务的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3.5  企业应急指挥机构

各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和机制,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成立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组,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

4  预警、预防和信息报告

4.1  建立预警系统

建立统一、科学的环境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对环境污染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建立健全环境安全信息数据库,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事故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4.2  应急准备和预防

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有关部门和各镇街上报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对特别严重的可请示区政府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建议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对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险情,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报告市政府,通报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单位。

4.3  信息报告

4.3.1  报告时限

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当初步无法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事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级)、重大(级)或者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由市政府或市级部门单位按照相关程序上报。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区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4.3.2  报告种类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展等。

3)处理结果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3.3  报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5  应急响应、处置和终止

按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事故发生,即自动生成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视污染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上报市、省、国家应急指挥部。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情况复杂难以控制,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5.1  分级响应

5.1.1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级)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认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同时上报市、省、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也可直接向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组织实施处置工作。

5.1.2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级)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认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省、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组织实施处置工作。

5.1.3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级)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认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组织实施处置工作。

5.1.4  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级)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应当立即派出先遣组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负责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处置进展等情况,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建议,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相应机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应急处置情况,请求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困难。

2)区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

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进行深入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各镇街应急响应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各镇街应当在第一时间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处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有关工作任务。

5.2  应急处置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突发事件情况,并根据需要指派相关单位赶赴现场。各有关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按要求派出应急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1  应急处置现场工作

1)各应急队伍应当根据各自预案开展工作。

2)各应急队伍听取先遣组介绍,判明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3)各应急队伍根据事件等级、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进行个人防护后,方可进入应急现场。

4)各应急队伍按照应急处理与处置程序和规范,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并及时将应急处理与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建议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各应急队伍完成规定的应急任务或接到应急终止的通知后,要对受污染的仪器设备实施消毒、去污、保养,进行应急总结。

5.2.2  记录应急过程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及各应急组和各镇街在应急响应和处置过程中,均应准确及时地记录应急过程,为总结应急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供依据。记录工作需专人负责,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的发生、发展与终结;指挥程序和出动人员及设备情况;任务分工与完成情况;应急组织、工作人员、仪器设备的适应性及完成任务的能力;采取的重大公众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地形、气象对危害区域及应急行动的影响等情况;各类公告、公报、通报、通知及重要指示。各种情况的记录必须有时间、地点、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应急终止后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存档。

5.2.3  发布信息

1)公众信息发布权限。公众信息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长发布,或者授权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发布,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发布或接受媒体采访。

2)公众信息发布时机。公众信息发布的时机是:当确认事件已经发生并对社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环境污染结果已经被证实;采取重大公众防护措施;天气条件对事件危害变化产生重要影响;事件终止,应急行动终结,公众防护解除,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其它必要的时间。

3)公众信息的发布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成因的初步判断;可能的发展趋势;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可能影响;受影响地区公众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其它需要公众了解和配合的事项。

5.3  响应终止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后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6  后期处置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事发地镇街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需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进行。

6.3  善后处置

根据调查处理结果,区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7  应急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区生态环境分局应急能力应达到二级标准。

7.1  队伍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区应急指挥部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本辖区各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初步形成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7.2  资金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并依照程序报批。区财政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有力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

7.3  物资装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建设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备库,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7.4  培训与演练

7.4.1  区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工作,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

7.4.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中区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及职责

附件

市中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

组成部门职责

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开发区管委会、区公安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互联网信息中心、区林业发展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会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舆论。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应急处置预案,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区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协助事发地区(市中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遇难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依政策给予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按规定核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的表彰。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职责内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和修复。

区住房和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被损毁的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排险,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保障事故抢修所需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支援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运输保障工作。

区城乡水务局:负责提供事故地点涉及水域的相关资料;指导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组织协调相关水域的水资源调度,对需采取的水利工程措施提供技术指导。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土壤、农作物等危害做出预测,组织开展事故地点周围渔场的生物资源损害调查和观测,并提出减少污染危害的措施和建议。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市中区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相关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提供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区应急管理局:配合相关单位,组织专用车辆以及特殊车辆,进行污染物的疏转和已受污染物的处理工作,切实注意防止二次污染;对应急处置中采取的相关措施提供安全指导。

区互联网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容器冷却、喷水隔爆、抢救伤员及现场相关安全的处置。

各镇街: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处置本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工作;全力配合市、区应急指挥部处置本辖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对事故后的污染陆域进行清洗。

各成员单位职责中未列事宜,由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非成员单位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安排,组织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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