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6-01556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简明问答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9月0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6年09月07日
- 标 题:解读:市中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效力状态: 有效
解读:市中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颁布后,对决策程序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区原有制度有效期届满且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需要。为此,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起草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一章、六十条,围绕决策全生命周期进行制度设计:
(一)总则。明确适用范围、七类决策事项范围和基本原则。将“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决策事项。规定决策事项同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其他需要履行特定程序事项的,程序相同的,不再重复履行。要求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和完成时限等内容,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备案。
(二)决策启动。明确决策事项建议依照有关规定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建立承办衔接机制,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并听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公众参与。可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规定决策事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建议。明确必须召开听证会的三种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可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没有建立专家库的可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五)风险评估。对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开展风险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评估可采取舆情跟踪、重点走访、抽样调查、会商分析等方式。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评估结果、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内容。
(六)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送审申请书、决策草案、起草说明、法律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部门会签意见、合法性初审意见书等材料。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合法性审查后,决策事项内容、程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提请集体讨论前再次送请合法性审查,并附上修改说明。
(七)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草案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行政首长末位表态。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依法应当提请人大审议或报上级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明确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定义,遵循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安全及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卷。要求对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等全过程进行客观记录。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将相关阶段文件材料在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决策承办单位移送副本,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公布后60日内整理归档。
(九)决策执行和调整。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决策机关或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并反馈。决策调整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明确决策后评估的启动情形和评估重点。
(十)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决策机关、承办单位、执行单位及相关专家、专业机构,依法追究责任,建立责任倒查和终身追究机制。
三、主要新增内容
与原文件相比,《规定》主要新增了以下内容:
(一)扩大决策事项范围。将“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使规划决策有法可依。
(二)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衔接。重申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规定决策事项同时属于其他需履行特定程序事项的,程序相同的,不再重复履行。
(三)细化决策事项目录管理。要求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和完成时限,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备案。
(四)建立承办衔接机制。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承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说明分歧问题时,应当列明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可报请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协调。
(五)强化决策承办阶段审查要求。明确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时,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应当按照程序报同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六)加强特定群体权益保障。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利益的,须与相关团体和群众代表沟通协商。
(七)明确听证会启动情形。规定三种必须召开听证会的情形,增强程序刚性。
(八)细化专家论证方式。明确可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区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建立专家库。
(九)完善风险评估机制。明确已评估过的不重复评估,细化调研方式,规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包含的内容。
(十)强化合法性审查。细化送审材料清单,明确可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意见,规定重大变化须再次送审。
(十一)增设全过程档案管理专章。明确档案定义、管理原则,规定全过程记录和归档时限。
(十二)强化决策执行和调整。增设执行单位禁止性规定,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明确决策调整后的执行要求。
四、解读部门、解读人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市中区司法局
政策咨询电话:820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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