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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6-00384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枣庄市市中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2月12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6年02月12日
  • 标  题:关于向申请人刘晨翰送达市中政复决字〔2025〕4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 效力状态: 有效

关于向申请人刘晨翰送达市中政复决字〔2025〕4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刘晨翰:

刘晨翰不服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市中区新豪萱烧饼店是否受理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机关于202626日作出《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决字2025401本机关按照申请书中提供的地址于202626日向申请人刘晨翰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刘晨翰拒绝接收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该邮件现已退回本机关。因无其他方式向申请人刘晨翰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之规定,向申请人刘晨翰公告送达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附:市中政复决字〔2025〕4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2月12日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决字2025401


申请人:刘晨翰,身份证号3708832000xxxxx917

住所:山东省邹城市峄化路2689号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建华西路100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市中区新豪萱烧饼店是否受理,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2月12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违法

申请人称:2025年10月2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的食品涉嫌存在违法行为,履职申请的事项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寄出挂号信单号为:(XA84427567737)被申请人2025年10月27日签收。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消费纠纷投诉事项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具有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该法定职责的法定请求权,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的投诉权利,申请人因为购买到被投诉举报人的涉嫌不合法食品,导致其自身的财产权受到侵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二条“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十一)、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处理投诉事项程序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明显包含投诉和举报的材料,应当针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分类处理。分别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理,此案系针对投诉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起复议。被申请人2025年10月27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应该针对该投诉举报信中投诉和举报按照法定程序分别进行处理,针对投诉被申请人应当最晚在11月5日内作出投诉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即履行告知职责然后需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解,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属于违法。三、行政复议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应当切实纠正被申请人的不当行政行为,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身为消费者,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遭遇违法行为的侵害时选择法律的武器,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针对投诉被申请人应当全面依法进行处理,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投诉请求权,对投诉依法受理,组织处理。被申请人未切实履行上述职责,辜负了申请人作为人民群众的信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载明:“……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同时第一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是申请人坚信的组织和信仰,对于被申请人错误的不作为行为,申请人相信其在党的领导下终究会被纠正,其对于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终究会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其最终光荣的无产阶级人民群众终将取得胜利。被申请人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必须一体践行“十一个坚持”,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要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今后行政中被申请人应当避免出现本案的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做到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实体均合法。对于有错不纠、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视法律法规为儿戏者,一律行政诉讼,届时请相关办案人员作为被告出席,申请人败诉将缴纳50元诉讼费,申请人胜诉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80条、81条向当地纪委监委追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出庭人员等)行政过错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2025年10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法证实其与被诉商家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以及《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被投诉人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出明确的投诉要求、理由和相关事实依据”,消费者应当提供真实信息以及证明经营者发生消费行为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9日向申请人邮寄行政处理告知书(枣市中市监光告字〔2025〕第1029-01号),邮寄快递单号为:1097244974836,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已正确履行告知义务。2025年11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该行政处理告知书被退回,改退批条显示,收件人拒收。收到申请人退回的告知书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5日17时05分通过办公电话,以短信的形式向申请人再次发送行政处理告知书(枣市中市监光告字〔2025〕第1029-01号)。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告知义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处理恰当,请求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对市中区新豪萱烧饼店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邮件号:XA84427567737)。2025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签收该信件。2025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枣市中市监光告字〔2025〕第1029-0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决定投诉不予受理、举报不视为实名举报。2025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将枣市中市监光告字〔2025〕第1029-0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邮寄申请人(邮件号:1097244974836),查询邮寄页面显示,2025年10月30日,因收件人拒收,快件将退回至寄件人。2025年11月1日,该邮件退回被申请人处。2025年11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办公电话以短信形式向申请人发送枣市中市监光告字〔2025〕第1029-0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邮寄信封照片、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供的枣市中市监光告字〔2025〕第1029-0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邮寄单复印件、邮寄页面截图、短信送达截图。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于2025年10月29日作出枣市中市监光告字〔2025〕第1029-0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并邮寄申请人。2025年11月1日,该邮件退回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5日通过办公电话以短信的形式向申请人再次发送枣市中市监光告字〔2025〕第1029-0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履行了在法定期间内告知投诉人投诉是否受理的法定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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