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5-03100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枣庄市市中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5年12月1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12月15日
- 标 题:关于向申请人滕越送达市中政复决字〔2025〕3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向申请人滕越送达市中政复决字〔2025〕3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向申请人滕越送达市中政复决字〔2025〕3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滕越:
滕越对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23日作出的结案反馈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机关于2025年12月8日作出《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5〕333号)。本机关按照申请书中提供的地址于2025年12月8日向申请人滕越邮寄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因申请人滕越拒绝接收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该邮件现已退回本机关。因无其他方式向申请人滕越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之规定,向申请人滕越公告送达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附:市中政复决字〔2025〕3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12月15日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中政复决字〔2025〕333号
申请人:滕越,身份证号2301831990xxxxx276
住所:黑龙江省尚志市马延乡马岩村长仁屯108号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建华西路100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9月23日作出的结案反馈,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0月1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8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事实和理由如下:行政复议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枣庄市中区刘培山生鲜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一案处理程序违法、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该案件重新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3.责令被申请人就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书面告知书。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25年8月15日在“大龙生鲜超市”其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枣庄市中区刘培山生鲜超市”购买到过期的“油炸猪皮”(生产日期2024年8月7日,保质期180天),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8月15日进行了投诉8月27日举报(要求查处违法行为)。并明确知由于平台无法上传超过5MB文件,请提供收件信息或邮箱本人提供购买视频为证。2025年9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平台告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2025年9月23日,被申请人在投诉调解方面告知“终止调解”;同日(2025年9月23日),被申请人在举报处理方面仅以“已立案”二字作为结案反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处理方式存在以下严重违法与不当之处:一、被申请人未履行完整的法定职责,程序严重违法1.有始无终,程序缺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被申请人于9月5日立案,却在18天后(9月23日,远未到90天)仅以“已立案”结案,这混淆了“立案”与“结案”。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立案是调查的开始,而结案必须有明确的处理决定(如处罚或不予处罚)。被申请人的行为等同于宣布“我们开始调查了,调查就此结束”,未依法作出任何实体处理决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2.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实名举报人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仅以“已立案”作为最终反馈,未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任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未说明任何理由,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属于程序违法。二、商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同时,该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性质严重,不属于可适用“首违不罚”的范畴。该行为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是触及食品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条件。任何以“首次违法”或“危害轻微”为由对此类行为免予查处的做法,都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的违背。对于该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的法定职责是必须对此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应将结果告知举报人。“商家以‘未提供购物小票’为由拒绝处理其销售的过期食品问题。然而,三、“已立案”的回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首先,未提供小票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2.其次,商家‘只认小票’的说法,是单方面设定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件,意图非法排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能证明消费关系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记录、监控录像、商品与店内环境的关联性等,申请人提供的[微信支付截图、食品过期照片。申请人购买食品时的完整视频]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3.商家不能从其自身的违法行为(不开小票)中获利,并以此作为拒绝承担另一违法行为(销售过期食品)责任的借口。”申请人作为直接消费者和实名举报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申请人享有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法定权利。被申请人这种“立案后无下文”的处理方式,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取官方的违法事实认定,从而无法有效行使“退一赔十”的民事求偿权,实质性地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已立案的案件不作任何实体处理,仅以“已立案”草率结案,且在程序上未向申请人送达任何法律文书,属于行政不作为与程序违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法律尊严,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恳请贵府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因系统选项设置,在“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方式”一栏只能选择“邮寄”,此乃平台选项限制所致,本人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特此说明实际情况由于平台无法上传视频,请提供收件信息或邮箱本人提供购物视频。本人电话17362xxx131。本人在附件中提供了购物支付凭证,食品图片以及在12315平台举报,投诉凭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收到关于申请人举报枣庄市中区刘培山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过期食品的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举报后依法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复议申请人,正确地履行了行政机关的职责。核查过程:申请人于2025年8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枣庄市中区刘培山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过期食品(油炸肉皮),又于2025年8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枣庄市中区刘培山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过期食品(油炸肉皮);结合举报人(复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组织人员于2025年8月25日对被诉方进行核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了现场检查照片,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了超过保质期的油炸肉皮(三林塘肉皮);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油炸肉皮(三林塘肉皮)依法进行扣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规定应当立案的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予以立案。针对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内容的处理:“复议申请人要求:责令我局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组织人员于2025年8月25日对枣庄市中区刘培山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进行核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了现场检查照片,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了超过保质期的油炸肉皮(三林塘肉皮);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油炸肉皮(三林塘肉皮)依法进行扣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应当处罚程序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第十九条: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规定应当立案的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予以立案。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到“2025年8月27日复议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枣庄市中区刘培山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过期食品(油炸肉皮)反馈信息:‘已立案’”的问题,“反馈信息:‘已立案’”是全国12315平台的平台反馈信息,不是我局执法人员关于对上述举报的结果反馈。被申请人对复议申请人的答复准确、全面,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处理恰当,请区政府依法维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补充意见称: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对于反馈信息已立案的解释,申请人不予认可。平台是被申请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给予的回复。这个回复就是不符合申请人所复议的内容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内容,没有关于本次案件,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调查处理时间。截止 2025年11月13 日 11:39申请人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次事件的结果。被申请人立案时间为2025年8月25 日。被申请人的答复书,有提供违法商家承认违法事实的承诺书,以及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商家确实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案件没有任何复杂情况,被申请人一直不履行其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要求维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结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事根本没有处理结果。违法商家的承诺,也代替不了他因违反食品安全法,所应受到的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1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枣庄市中区刘培山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过期食品(油炸肉皮)。2025年8月2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枣庄市中区刘培山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过期食品(油炸肉皮)。2025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进行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了现场检查照片,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了超过保质期的油炸肉皮(三林塘肉皮),被申请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油炸肉皮(三林塘肉皮)依法进行了扣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规定应当立案的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予以立案。2025年9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2025年9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结案反馈,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了立案情况和结案反馈,由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是告知行为,是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律义务,故反馈内容不会引起申请人权利、义务的变更和灭失,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处理申请人举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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