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5-01896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7月2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7月28日
- 标 题:关于向申请人张振法送达市中政复终字〔2025〕160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的 公告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向申请人张振法送达市中政复终字〔2025〕160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的 公告
关于向申请人张振法送达市中政复终字〔2025〕160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的公告
张振法:
张振法对枣庄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鲁370402不予认定(2025)8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市中政复终字〔2025〕160号)。本机关按照申请书中提供的地址于2025年7月25日向申请人张振法邮寄该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因申请人拒收,该邮件现已退回本机关,因无其他方式向申请人张振法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之规定,向申请人张振法公告送达本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附:市中政复终字〔2025〕160号《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7月28日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市中政复终字〔2025〕160号
申请人:张振法,男,汉族,1972年3月4日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祥和苑小区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立人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鲁370402不予认定(2025)8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