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5-01613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7月1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7月10日
- 标 题:关于向第三人贾庆海送达市中政复参字〔2025〕162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的公告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向第三人贾庆海送达市中政复参字〔2025〕162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的公告
贾庆海:
张兆飞对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解放北路派出所作出的市中公(解放)快行罚决字〔20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于2025年7月3日作出《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市中政复参字〔2025〕162号)。本机关按照户籍地址向第三人贾庆海邮寄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因该地址查无此人,该邮件现已退回本机关。因第三人贾庆海电话无人接听,且无其他方式向第三人贾庆海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之规定,向第三人贾庆海公告送达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附:市中政复参字〔2025〕162号《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7月10日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市中政复参字〔2025〕162号
贾庆海:
张兆飞对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解放北路派出所作出的市中公(解放)快行罚决字〔20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你,请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对该复议申请书的书面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
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应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如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1份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