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5-00243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1月2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1月23日
- 标 题:关于向申请人刘辉福送达市中政复不字〔2025〕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公告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向申请人刘辉福送达市中政复不字〔2025〕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公告
刘辉福:
申请人刘辉福复议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案,因该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已不予受理。本机关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市中政复不字〔2025〕2号)。本机关按照申请书中提供的地址于2025年1月17日向申请人刘辉福邮寄该决定书,该邮件现已退回本机关。因无其他方式向申请人刘辉福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之规定,向申请人刘辉福公告送达本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附:市中政复不字〔2025〕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1月23日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市中政复不字〔2025〕2号
申请人:刘辉福,男,汉族,1993年12月17日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浯口镇浯口中学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任金雷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市中市监永告字【2024】103105号行政处理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2024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市中市监永告字【2024】103105号行政处理告知书,注明了“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日收到该告知书(邮件号:1073589008535)。故本案的行政复议期限,应当自2024年11月2日起起算,2025年1月1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六十日届满。你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为2025年1月9日(邮件号:XA39062442043),已超过六十日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