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4052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4年12月2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12月27日
- 标 题:关于向申请人王思涵送达市中政复决字〔2024〕2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向申请人王思涵送达市中政复决字〔2024〕2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王思涵:
申请人王思涵复议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4〕231号)。本机关按照申请书中提供的地址于2024年12月20日向申请人李陈邮寄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该邮件现已退回本机关。因无其他方式向申请人王思涵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之规定,向申请人王思涵公告送达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附:市中政复决字〔2024〕231号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中政复决字〔2024〕231号
申请人:王思涵,男,汉族,2001年9月3日生,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东郊乡长丰村王塘组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任金雷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市中市监齐告字【2024】第20240819-0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文件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被投诉人反映第三人市中区秘匠食品店涉嫌违反不正当竞争、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并作出回复称“没有发现其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完全没有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依法履职。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立案,在本案中申请人已提供了“交易快照”(交易快照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记录了某一特定交易时刻商品的详细信息、交易双方的信息、交易价格、交易条款等内容的一种记录形式可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被申请人收到了该证据但是选择视而不见,是典型的渎职行为。其第二十一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本案当中,被申请人称“没有发现违法行为”是完全没有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可以到商家端后台查看历史记录,也可以致函到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综上被申请人并没有进行调查证据直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完全是敷衍了事,尸位素餐,糊弄申请人。最后在此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向本局邮寄投诉举报信,本局于2024年8月19日收到进行登记和受理。于2024年08月20日执法人员通过办公平板进入被举报方市中区秘匠食品店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集百原食品店”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在申请人提供被举报产品商品详情中,是否含糖 含糖(详见附件1)。经询问,被举报人不认可申请人投诉举报其商品详情中宣无糖。亦拒绝赔偿调解。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你举报的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综上所述,本局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处理恰当,请区政府依法维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结果。
审理查明:2024年8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市中区秘匠食品店的投诉举报信。2024年8月2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进入被投诉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集百原食品店”进行核查,在涉案产品的商品详情内显示是否含糖:含糖。经询问被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不认可申请人投诉举报其商品详情中宣传无糖。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2024年8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市中市监齐告字【2024】第20240819-0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将不予立案、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集百原食品店”进行核查,涉案产品的商品详情内显示为是否含糖:含糖,因无证据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且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作出市中市监齐告字【2024】第20240819-0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作出不予立案、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市中市监齐告字【2024】第20240819-01号行政处理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