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2739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枣庄市市中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9月1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9月18日
- 标 题:关于向申请人李陈送达市中政复不字〔2024〕1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公告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向申请人李陈送达市中政复不字〔2024〕1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公告
李陈:
申请人李陈复议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案,因该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已不予受理,并作出市中政复不字〔2024〕1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由于申请人李陈邮寄地址查无此人,且电话无人接听,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之规定,向申请人李陈公告送达本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附:市中政复不字〔2024〕1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9月18日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市中政复不字〔2024〕17号
申请人:李陈,男,汉族,2001年6月3日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新城壹号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任金雷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履行告知职责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申请,属于对行政不作为的申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你于2024年5月20日向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提交了《举报投诉信》(邮件号:XB01864184943),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3日签收,根据上述规定,如将《举报投诉信》视为投诉,则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即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迟应当于2024年6月3日作出处理;如将《举报投诉信》视为举报,则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进行告知,即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迟应当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处理。综上所述,无论该《投诉举报信》是投诉或举报性质,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迟应当于2024年6月21日(即你本次投诉举报的处理届满之日)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行政不作为申请复议,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的行政复议期限,应当自2024年6月21日起算,2024年8月20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六十日届满,你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为2024年9月5日(邮件号:XA30043337543),已超过六十日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