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2353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8月1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8月14日
- 标 题:关于向申请人王思皓送达市中政复不字〔2024〕1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公告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向申请人王思皓送达市中政复不字〔2024〕1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公告
王思皓:
申请人王思皓复议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案,因该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已不予受理,并作出市中政复不字〔2024〕1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由于申请人王思皓拒绝接收本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且电话无人接听,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之规定,向申请人王思皓公告送达本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附:市中政复不字〔2024〕1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8月14日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市中政复不字〔2024〕14号
申请人:王思皓,男,汉族,1994年7月24日生,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陈家坑33号108室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任金雷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枣市中市监西告【2024】第0326-01号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2024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枣市中市监西告【2024】第0326-01号告知书,注明了“如不服处理结果,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4年3月27日将该告知书通过中国邮政(邮件号:1094080004336)邮寄给申请人,2024年3月29日,申请人签收了该邮件。故本案的行政复议期限,应当自2024年3月29日起起算,2024年5月28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六十日届满。你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邮件号:XA39015566443),已超过六十日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