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1472
- 主题分类:以案释法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5月1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5月14日
- 标 题:以案释法:枣庄某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 效力状态:有效
以案释法:枣庄某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3年4月,枣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联合开展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执法检查。发现枣庄某塑业有限公司自行监测信息中缺少2022年二甲苯、氯化氢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历史自行监测数据。经调查,该公司2022年实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枣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2.2109万元罚款。
(一)案情分析
该企业2022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法律适用准确。排污单位应履行自行监测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自行监测要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运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非现场检查,弥补了现场检查手段的不足,实现信息技术监管发现线索与现场执法的有效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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