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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1085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市中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3月2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3月28日
  • 标  题:公告送达
  • 效力状态:有效

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

关于申请人王思皓复议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案,因该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已不予受理,并作出市中政复不字〔2024〕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由于申请人王思皓拒绝接收本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且电话无人接听,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之规定,向申请人王思皓公告送达本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附:市中政复不字〔2024〕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市中政复不字〔2024〕3号

申请人:王思皓,男,汉族,1994年7月24日生,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陈家坑33号108室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修忠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枣市中市监光告字【2023】第01123-01号《行政处理结果告知书》,申请人于2023年12月8日签收了该告知书(邮件号:1067007830935),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经核查,该店铺在网络平台销售的产品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你提出的调解要求,枣庄市市中区科泰百货商行明确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终止调解。”根据该告知书的内容可知,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不服的行政复议期限,应当自2023年12月8日起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为2024年3月12日(邮件号:XA30199779843),已超过六十日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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