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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4-00890
  • 主题分类:省政府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3月0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3月06日
  • 标  题: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赋予试点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指导目录〉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赋予试点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指导目录〉的通知》

来源: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赋予试点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指导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基层治理工作,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2018年以来,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我省选择27个乡镇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报请省政府依法授权经济发达镇行使160项行政权力事项。通过实行扩权赋能,经济发达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权责不匹配”“看得见管不着”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为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难题进行了有益探索,也为从更大范围推进基层赋权试点打下良好基础。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编委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也能有效承接的权责事项依法赋予乡镇(街道)。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省级根据本地实际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2024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我省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

二、起草过程

2023年以来,省委编办会同省司法厅在认真总结前期经济发达镇改革试点经验和深入乡镇(街道)蹲点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山东省赋予试点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并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51个省直部门(单位)、16市200个市直部门、136个县(市、区)1726个县级部门、1225个乡镇(街道)的意见建议,据此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报中央编办进行了审核把关。2024年2月,送省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单位)会签,达成一致;并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形成《通知(送审稿)》。2月26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积极稳妥推进赋权,共2条;主要是分批分类赋权和实行动态管理,明确了赋权试点工作的原则、范围、程序和要求,在《指导目录》范围内实行乡镇(街道)“点单”、县(市、区)统筹,分批分类确定拟由乡镇(街道)承接的具体事项,既兼顾不同乡镇(街道)承接能力和用权需求的差异,又确保同一区域条件相近的乡镇(街道)承接事项基本一致。在《指导目录》范围内调整的,按程序经市级政府审核后,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不适合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法由原试点县(市、区)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做到有放有收,防止县(市、区)简单地将执法权“甩锅”给基层。第二部分,提高基层履职能力,共3条;主要是加强机构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和严格法制审核,明确加强基层综合执法机构设置,采取从县级执法部门下沉、乡镇(街道)内部挖潜和人员招录等方式强化执法力量配备,确保乡镇(街道)有机构、有人员做好赋权试点工作。第三部分,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共3条;主要是建立过渡期衔接机制、基层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和管辖权异议解决机制等三项工作机制,实现镇街之间以及镇街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无缝衔接。第四部分,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共3条;主要通过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指导培训、规范证件管理、完善行政执法配套制度等规范化建设,确保赋权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第五部分,组织实施,共3条;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先行先试和营造良好氛围等方面,明确坚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拟在全省范围内选择20个左右县(市、区)所辖全部乡镇(街道)开展试点,为下步在全省面上推开探索积累经验。具体试点范围,由各市推荐1至2个县(市、区)报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研究确定。

《指导目录》以表格形式逐项明确了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设定行使依据、原实施主体4项要素。以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服务效能为导向,明确为试点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下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乡建设管理、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务6个领域106项赋权事项,涉及行政处罚(100项)、行政强制(6项)两类行政权力,其中行政处罚包含6个领域具体事项,分别为交通运输3项、农业农村13项、城乡建设33项、水务15项、自然资源28项、应急管理8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赋予试点县(市、区)  所辖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指导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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