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853
- 主题分类: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3年12月29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12月29日
- 标 题:市中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局组织制定了《市中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公示。
市中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基层法律服务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免罚 |
首次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受理案件,无违法所得,情节轻微并限期内改正的。 |
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免于处罚。 |
较轻 |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受理案件一件,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较重 |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受理案件二件,有违法所得;或受理案件一件,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受理案件二件以上,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 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免罚 |
首次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无违法所得,情节轻微并限期内改正的。 |
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免于处罚。 |
较轻 |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一件,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较重 |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二件,有违法所得;或受理案件一件,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二件以上,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3 |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
较轻 |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受理案件一件,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较重 |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受理案件二件,有违法所得;或受理案件一件,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受理案件二件以上,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较轻 |
冒用律师名义受理案件一件,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较重 |
冒用律师名义受理案件二件,有违法所得;或受理案件一件,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冒用律师名义受理案件二件以上,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较轻 |
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受理案件一件,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较重 |
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受理案件二件,有违法所得;或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受理案件一件,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受理案件二件以上,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免罚 |
首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受理案件,情节轻微并限期内改正的。 |
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免于处罚 |
较轻 |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受理案件一次,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较重 |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受理案件二次,有违法所得;或拒绝受理案件一次,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受理案件二次以上,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较轻 |
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较重 |
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有违法所得,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较轻 |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较重 |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有违法所得,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较轻 |
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案件,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较重 |
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案件,有违法所得,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案件,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1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较轻 |
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一次,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较重 |
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二次,有违法所得;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一次,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二次以上,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1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较轻 |
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较重 |
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造成恶劣影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1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免罚 |
首次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情节轻微并限期内改正的。 |
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免于处罚 |
较轻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较重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有违法所得,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1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较轻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较重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有违法所得,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1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
较轻 |
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一次,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较重 |
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二次,有违法所得;或者向其请客送礼一次,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二次以上,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1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较轻 |
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较重 |
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有违法所得,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1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较轻 |
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较重 |
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有违法所得;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1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较轻 |
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较重 |
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有违法所得,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1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较轻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较重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有违法所得,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1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较轻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较重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违法所得,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2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
较轻 |
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一次,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较重 |
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二次,有违法所得;或向其行贿一次,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二次以上,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21 |
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免罚 |
首次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无违法所得,情节轻微并限期内改正的。 |
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免于处罚 |
较轻 |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受理案件一件,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较重 |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受理案件二件,有违法所得;或受理案件一件,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受理案件二件以上,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22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
较轻 |
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受理案件一件,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较重 |
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受理案件二件,有违法所得;或受理案件一件,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受理案件二件以上,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23 |
基层法律服务所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
较轻 |
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受理案件一件,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较重 |
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受理案件二件,有违法所得;或受理案件一件且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受理案件二件以上,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24 |
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免罚 |
首次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无违法所得,情节轻微并限期内改正的 |
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免予处罚 |
较轻 |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受理案件一件,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较重 |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受理案件二件,有违法所得;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受理案件一件,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受理案件二件以上,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25 |
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
较轻 |
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较重 |
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有违法所得,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26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
免罚 |
首次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情节轻微并限期内改正的。 |
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免予处罚 |
较轻 |
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较重 |
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有违法所得,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27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免罚 |
首次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情节轻微并限期内改正的。 |
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免予处罚 |
较轻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较重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有违法所得,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28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较轻 |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一次,违法所得五千元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较重 |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二次,有违法所得;或者一次,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二次以上,有违法所得,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29 |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九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较轻 |
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受理案件一件,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较重 |
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受理案件二件,有违法所得;或者受理案件一件,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受理案件二件以上,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30 |
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较轻 |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一次,违法所得五千元以内,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较重 |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二次,有违法所得;或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一次,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严重 |
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二次以上,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