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129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市中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3年10月3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10月31日
- 标 题:公告送达
- 效力状态:有效
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
关于申请人宋伟复议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市中政复决字〔2023〕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于按照申请人宋伟提供的地址上门无人,且电话长期关机,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之规定,向申请人宋伟公告送达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附:市中政复决字〔2023〕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中政复决字〔2023〕63号
申请人:宋伟,女,汉族,1963年7月27日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中心街办事处建国街东巷8号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王涛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不作为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不作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住房建国街东巷8号北邻的公共厕所没有任何规划手续,离申请人住房太近,对申请人住房造成损害,给申请人带来巨大伤害。2023年6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被申请人依法拆除申请人住房北邻的公共厕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5日签收。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不作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为了让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行政,特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答复人就案涉厕所问题提起行政复议属于重复复议,复议机关不应受理。被答复人因案涉厕所问题,曾于2018年11月10日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对答复人的前身——枣庄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提起过行政复议,但最后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详见市中政复驳字(2018)4号];现在又以同样的事由再次提起复议,明显属于重复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应予以驳回。二、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018年11月被答复人在市中政复驳字(2018)4号案中就案涉厕所问题提出复议时,答复人已经答复按照属地原则移交市中区中心街街道办事处调查处理;所以被答复人本次复议“确认答复人收到被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不作为违法、以及责令答复人依法履职。”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三、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在被答复人提起市中政复驳字(2018)4号案时,答复人实地调查了解的客观事实情况是:被答复人提到的公厕早期为旱厕,持续存在长达百年之久,该公厕2016年被改建成水冲式公厕;改建时已避开原有建筑,距被答复人房屋至少30m,化粪池距离被答复人房屋北墙更远。是被答复人在没有任何建筑规划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以该公厕南墙作为北墙建房供自己居住,才造成被答复人被公厕气味所熏的情形。上述事实情况,在市中政复驳字 (2018)4号案中已经复议机关也查明认定。所以被答复人在复议申请中所称的“2016年申请人房屋紧邻的旱厕被改造,改造后的公厕墙体与申请人房屋分离。离申请人住房太近,对申请人住房造成损害,给申请人带来巨大伤害。”的理由与事实情况不符,就此提出行政复议根本没有事实依据。综上,应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审理查明:2023年6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拆除申请人住房北邻的公共厕所。2023年6月5日,被申请人签收了该《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但未对该申请作出处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不作为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8年1月12日,申请人曾向枣庄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邮寄《拆除违章建筑申请书》,因枣庄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收到申请后未作回应,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1月4日,本机关作出市中政复驳字[2018]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超出法定时效,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依据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被申请人具有对枣庄市市中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能,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未作出处理,属行政不作为。
本机关2019年1月4日作出的市中政复驳字[2018]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因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超出法定时效,而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予以程序性驳回,不影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6月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不作为的行为再次申请复议。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就案涉厕所问题提起行政复议属于重复复议的观点,本机关不予认可。
另,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本身就包含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性的评价,只有在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实际条件不能成就的情况下,才转而确认不作为违法。鉴于本机关已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的请求予以支持,故对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行为宜作出责令限期履行决定而非确认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2023年6月1日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依法予以处理。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