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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020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市中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2年12月1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12月14日
  • 标  题: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2〕57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2〕57号)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中政复决字202257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于2022年6月13日邮寄的针对****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信》作出答复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要求责令书面回复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有限公司其开设的网店内成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向被申请人反映该情况,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其相关的法律规定未履行职责是典型的渎职行为。本案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是因为自身权益受损,没有购买到自己想要的产品而发起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所行使的行政行为的结果必将对申请人本案所购买的产品会导致必然的经济损失,比如申请人购买了一个包子,包子里有一只蟑螂然后投诉举报,但是举报结果说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从而导致购买包子金额的经济损失秉着高效便民的原则申请人可以通过手持身份证原件录制视频或视频确认的方式,来确认本次复议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愿提出复议,避免采用劳民伤财的方式前往复议机关或邮寄身份证原件来核实本次复议的申请,特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在补正通知书/决定书/通知书中告知救济法院管辖具体名称。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信函形式收到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有限公司的消费者投诉举报书,调查处理后依法予以回复,正确的履行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关于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未履行职责是典型的渎职行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2022年6月22日10:09分通过0632-335515电话告知申请人收到信函并组织双方通过电话进行调解(通话已录音),因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满足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调查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属实。2022年7月27日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询问,并与2022年7月27日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2022年7月28日通过邮政EMS向申请人邮寄了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告知书(市中市监永告字【2022】第0728号)。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处理恰当,请区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

审理查明:2022年6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邮件号:********),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签收2022年7月1日被申请人对****有限公司销售奇亚籽坚果藕粉羹宣传“无糖”宣传语中没有事实根据及出处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7月27日,被申请人对****有限公司的委托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询问过程中被投诉人的委托人表示其公司是委托枣庄馨雅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代为设计上传广告,报酬是按照产品支付,被投诉的这款产品宣传用语和产品图片上传到店铺后一次性支付广告制作费用20元,并提供了网页制作费收据。当日,被申请人作出市中市监永当处字【2022】第0727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60元的处罚。2022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市中市监永告字【2022】第0728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并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邮件号:*********)。查询显示,该邮件于2022年7月31日被签收,签收方式为他人代收。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上宣称销售的奇亚籽坚果藕粉羹为无糖产品,与该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被申请人依据产品外观照片、网页截图以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认定被投诉举报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后依法终止调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处理投诉案件的相关程序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立案、调查询问并作出处罚,并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将案件处理情况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举报案件的相关程序要求,本机关予以认可。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组织调解后,因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满足申请人诉求而终止调解,法律适用正确被申请人经现场调查,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广告费用为2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作出市中市监永当处字【2022】第0727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被举报人警告和罚款6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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