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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019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市中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2年10月1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10月18日
  • 标  题: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2〕50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2〕50号)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中政复决字202250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于2022年7月23日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法定时间内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因维权救济需要,申请人于2022年7月23日以挂号信方式(单号********)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自编号鲁青政务申【2022】A-19号详情见附件。所需信息的方式为纸质、邮寄。然至复议之日被申请人并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经单号查询,被申请人2022年7月26日就已签收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然至复议之日已有26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并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在此期间也未有任何延期告知的答复,超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答复时限。应由复议机关确认其法定时间内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申请人所需信息的行为构成了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依照《条例》第五十一条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内容是办案人员的姓名、职务、政治面貌、执法证号的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是以其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除非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表明其身份,否则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应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申请公开制度所调整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未进行回复。

审理查明:2022年7月23日,申请人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编********)2022年7月26日,被申请人签收了该邮件,但未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回复。2022年8月3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为由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未予答复的理由,应当认定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于2022年7月23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答复。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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