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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018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市中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2年10月1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10月14日
  • 标  题: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2〕45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2〕45号)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中政复决字202245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对****有限公司的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全国12315平台关于“****有限公司”举报案件“卤蛋包茶叶蛋调料包五香煮茶叶蛋调料包商用家用厨房卤水卤肉料包”产品未标示真实属性的不予立案的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于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关于****有限公司销售的“卤蛋包茶叶蛋调料包五香煮茶叶蛋调料包商用家用厨房卤水卤肉料包”)后转至被申请人处办理,2022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经核实,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配料表中配料名称“茶叶”属俗名不规范。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积极改正,不予立案处理。举报线索移送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人对此不服,复议。申请人认为产品配料表明确标示配料茶叶申请人认为茶叶并不是配料的具体名称,而是茶叶这一大类的统称,茶叶有诸多种类,如绿茶,红茶,普洱茶,白茶,乌龙茶等,根据GB7718第41.3.1条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而根据GB7718第4.1.2条下属的第4.1.2.1条、第4.1.2.1.1条和第4.1.2.1.2条之规定,食品配料名称必须符合三点要求1、食品配料的名称必须反映其真实属性2、必须按照食品配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标注3、食品配料在无食品标准的情况下应当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茶叶被区分为如绿茶,红茶等,都有其专用国标,又因加工工艺和茶性都有很大的区别,例如绿茶属于不发酵茶、红茶和乌龙茶属于半发酵茶、普洱茶和黑茶属于全发酵茶,绿茶性凉、红茶和普洱茶等性温,不同种类的茶叶性质有很大的差别因此涉案产品应当按照要求标注具体为绿茶、红茶或者其他品种的茶叶,涉案产品仅仅标注为“茶叶”不能反映它的真实属性到底是属于那种茶叶,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申请人做此回复,明显有从轻处理,懒政赖政,恶意包庇的嫌疑,不排除被申请人作为违法商家保护伞的行为。此外,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十二条、《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规定,根据“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原则,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不服其作出的回复多少天内可向何机关复议,也未告知申请人多少天内可向何法院诉讼,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权利。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所载程序违法。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举报产品本身涉嫌违法事实存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举报,即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做出不作为的处理,这显然是违行为。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对****有限公司举报材料后,执法人员2022年7月28日对****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现场提供了被投诉举报产品生产商生产许可证、食品出厂合格检验报告。以上材料证明****有限公司作为经销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二、申请人举报涉案产品五香卤蛋调料包配料表中“茶叶”是茶叶大类的统称,并不是配料的具体名称,违反GB7718问题。经核查:涉案产品五香卤蛋调料包配料表中使用“茶叶”名称,是传统俗称,存在不规范问题。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4.1.3配料表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4.1.2食品名称 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茶叶分类》(GB/T30766-2014) 2.2茶叶以鲜叶为原料,采用特定工艺加工的,不含任何添加物的、供人们饮用或食用的产品。红茶、绿茶、白茶的区别是产地和加工工艺不同,其组成产品的原料属性并无区别。依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瑕疵。针对以上事实,被申请人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在核查期间已停止销售,进行了改正。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给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鉴于复议申请人在举报时未能举证证明购买了被举报商品,因此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会影响复议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故被申请人认为复议申请人不具有复议、诉讼的权利。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处理恰当,请依法维持。

审理查明:2022718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有限公司销售的五香卤蛋调料包存在产品配料使用“茶叶”名称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问题。2022年7月2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提取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照片、产品检验报告、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检查过程中发现其销售的五香卤蛋调料包配料表中使用“茶叶”名称,与举报人反映的情况一致。被申请人现场作出枣市中市监光责字202207-2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有限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有限公司当场表示决定停止销售该产品。2022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将举报线索移送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并将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关于本案事实认定问题。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4.1.2.1.1 规定:“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本案中,被举报人****有限公司销售的五香卤蛋调料包配料表中使用了“茶叶”这一名称,由于茶叶根据其加工工艺、产品特性、茶树品种、鲜叶原料、生产地域有不同的分类,而该产品未标注该“茶叶”的具体名称,属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情形。故被申请人根据现场检查的产品照片认定该产品存在标签瑕疵的问题,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对申请人做出答复,程序正当合法,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期限要求,本机关予以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购物软件已签收截图可以证明申请人购买了该产品,被申请人未告知其复议、诉讼权利的行为存在轻微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现场调查,认定被举报人****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存在标签瑕疵的问题,对其作出枣市中市监光责字202207-2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对****有限公司的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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