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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015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市中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7月12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7月12日
  • 标  题: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2〕28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2〕28号)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中政复决字202228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枣市中市监孟告〔2022〕第0424号《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枣市中市监孟告〔2022〕第0424号《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并函告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消费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信函投诉举报山东***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一事,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告知书,大体内容如下:“就你反映的问题,我局认真进行了办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反映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山东***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藕粉生产资质。该公司生产的奇亚籽水果藕粉有委托报告检验结论,所检项目符合GB7718-2011、GB20850-2011要求。目前你的投诉举报材料及检查材料均不能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山东***有限公司生产的奇亚籽水果藕粉标签涉嫌违法,我局决定不予立案。你如需对投诉举报产品检验,请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办理。山东***有限公司认为生产的产品标签并不违法,拒绝接受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终止调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予以撤销。首先,山东***有限公司出具的重庆能院食品检测有限公司的标签检验报告编号NO:22NYW02654,经申请人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是查询不到的,该检测报告存在虚假。其次涉案食品正面大字体写的奇亚籽水果藕粉特别突出,周围还画有奇亚籽水果图片,涉案食品属于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众所周知奇亚籽莲藕是有营养价值的物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GB7718》4.1.4配料的定量标示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三十九关于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一是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含有某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同时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二是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强调某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同时标示其在产品中的含量。综上所述,该涉案食品采取文字图案特别强调了多种有营养价值的配料,应同时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该全面、公正收集证据,同时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而被申请人没有履职全面调查职责,没有查验检测公司有没有检测食品标签的资质,导致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应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予以撤销,并且责令重新审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山东***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后,依法予以回复,正确履行了行政机关的职责。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收到申请人对山东***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申请人反映山东***有限公司生产的奇亚籽水果藕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4.1.4.1规定。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后,于2022年4月22日对山东***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现场提供了被投诉举报产品奇亚籽水果藕粉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经检测,所检项目符合GB7718-2011、GB28050-2011要求。该公司并提供了委托检测协议书和检验检测机构:重庆能院食品检测有限公司的资质认定证书。同时被投诉举报的奇亚籽水果藕粉在标签了虽然有藕等图形,但已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图片仅供参考”字样,并非特别强调添加。因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故不予立案。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处理恰当,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补充意见称:收到行政复议答复书经查阅发现一个严重的证据问题: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测定量标识标准求:718211414审核结果:不适用(申请人已经在附件检测报告作了√标记),涉案食品出周围还画有奇亚籽水果和藕图片,属于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众所周知奇亚籽莲藕是有营养价值的物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GB7718》 4.1.4配料的定量标示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三十九关于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一是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含有某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同时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二是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强调某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同时标示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是配料定量标示问题,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检测报告明确写明审核结果是:不适用。因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所依据的检测报告也是错误的,该检测报告的配料定量标示是不适用不能作为参考依据。被申请人应该全面、客观、公正收集证据同时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而被申请人没有履职全面调查职责,没有审核检测报告该报告不适用申请人投诉举报的配料定量标示问题,导致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应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予以撤销并且责令从新审理,同时申请人提供上海市行政处罚书3页同样的案例问题供参考。

审理查明:202249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举报称其购买的由山东***有限公司生产的“奇亚籽水果藕粉”包装存在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标识特别强调的配料含量的违法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签收该《投诉举报信》,后于2022年10月21日对山东***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山东***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由重庆能院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NO:22NYW02654号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所检测项目为奇亚籽水果藕粉标签,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GB7718-2011/GB28050-2011要求。2022年4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枣市中市监孟告〔2022〕第0424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根据相关材料不能证明山东***有限公司生产的奇亚籽水果藕粉标签涉嫌违法,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3条规定,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本案中,申请人所举报的“奇亚籽水果藕粉”标签的名称中,“奇亚籽”与“水果藕粉”在字体、字号、颜色方面完全一致,并没有突出显示,系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故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此外,涉案商品标签上的水果、莲藕等图案旁附有“图片仅供参考”的提示,不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特别注意,亦不属于特别强调。被举报人提供的由具备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也能够认定案涉产品标签合格。因此,被申请人对涉案商品标签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认定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检查,依法对申请人做出答复,程序正当合法,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期限要求,本机关予以认可。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应当就被举报人山东***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商品标签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处理。被申请人经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被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举报的违法情形,故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枣市中市监孟告〔2022〕第0424号《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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