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无障碍| 繁体 | 简体|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014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市中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6月2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6月21日
  • 标  题: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2〕26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市中政复决字〔2022〕26号)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中政复决字202226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枣市中市监孟告[2022]第0321号《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枣市中市监孟告【2022】第0321号”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被投诉举报的违法企业山东****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公司开设的店铺“***食品保健专营店”售卖的“谷食粮城豌豆淀粉”超范围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给予申请人应得的举报奖金。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枣市中市监孟告【2022】第 0321号”将申请人姓名“**”打印成“王##”,申请人同时也希望市中区人民政府对被申请人工作懒散、不认真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在申请人寄给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中反映涉案产品生产厂家:山东****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细是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淀粉及淀粉制品类别编号2301类别名称淀粉及淀粉制品品种明细淀粉(其他淀粉(藕))。可以看出该企业只有生产藕淀粉的资质,没有生产豌豆淀粉的资质。因此,属于超范围生产。被申请人在《枣市中市监孟告【2022】第0321号》中回复,经调查涉案产品确实存在超范围生产的问题。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企业进行责令整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查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章变更、延续与注销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在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没有涉及到三十二条内容的“食品类别等事项”,因此,针对涉案产品的违法行为不能够适用第五十三条的罚则涉案产品在未变更品种明细的情况下直接生产原许可类别以外的食品,超范围生产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涉案产品没有检验检疫报告,各种理化指标、微生物含量更达不到执行标准要求,属不合格产品。涉案企业实质性违法行为已经存在,涉案产品食用后虽然没有对人体造成直接伤害,但长期食用会对人体造成慢性危害,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办案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给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于不合格产品最基本的办案程序是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设备、召回已售出的产品、再根据情况给予最低5万元的罚款。被申请人不仅没有没收违法产品,且帮助企业逃避法律责任,作为一个专业的检验机构,不可能看不出其中的问题,连我家的猪都不知道不合格的东西不能吃,申请人至今无法理解被申请人为何作出如此荒谬的答复。因此,被申请人在“枣市中市监孟告【2022】第 0321号”回复中对违法企业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结果,属于严重的故意包庇违规违法行为。综上,被申请人故意行政不作为,包庇违法行为。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山东****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后,依法予以回复,履行了行政机关的职责。投诉举报人反映山东****有限公司只有生产其他淀粉(藕)的资质,没有生产豆类淀粉(豌豆)的资质,其生产豌豆淀粉属于无证生产。经查,山东****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副本品种明细中载明的是淀粉[其他淀粉(藕)],未载明豆类淀粉(豌豆),但豌豆淀粉同属于淀粉及淀粉制品,和淀粉[豆类淀粉(藕)]属于同一食品类别,该行为属于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且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未向被申请人进行报告,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2022年3月1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向山东****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十个工作日内改正。该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整改完毕。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回复时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错打成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五十三条第三款错打成了五十三条第一款,并且把投诉人的名字错打成王##。被申请人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深刻的批评教育。

审理查明:2022年3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山东****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材料,其中投诉举报信中称山东****有限公司没有生产豆类淀粉(豌豆)的资质,涉案产品是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超范围生产出来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22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对山东****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检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发现山东****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副本品种明细中载明的是淀粉[其他淀粉(藕)],未载明豆类淀粉(豌豆)。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市中市监孟责字20220311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山东****有限公司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山东****有限公司十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枣市中市监孟告[2022]第0321号《告知书》,将案件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但该《告知书》中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错打成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五十三条第三款错打成了五十三条第一款,并且把申请人的名字错打成王##。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通过现场调查,证实被投诉举报人生产许可证副本品种明细中未载明豆类淀粉(豌豆),且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未向被申请人进行报告。由于其他淀粉(藕)和豆类淀粉(豌豆)属于同一食品类别,故被申请人认定该行为属于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被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检查,针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对申请人做出答复,程序正当合法,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期限要求,本机关予以认可。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经现场调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许可证副本品种明细中载明的是淀粉[其他淀粉(藕)],而未载明属于同一食品类别的豆类淀粉(豌豆),且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未向被申请人进行报告,故被申请人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作出市中市监孟责字20220311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枣市中市监孟告[2022]第0321号《告知书》中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错打成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五十三条第三款错打成了五十三条第一款,并且把申请人的名字错打成王##。对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的瑕疵,本机关予以批评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枣市中市监孟告[2022]第0321号《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2621


相关文章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市中区大数据中心建设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321号 邮编:27710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3921308 举报邮箱:szqxxglzx@zz.shandong.cn

网站备案:鲁ICP备0700259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020008  鲁公网安备:370402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