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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013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市中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7月19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7月19日
  • 标  题: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市中政复不字〔2022〕6号)
  • 效力状态:有效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市中政复不字〔2022〕6号)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市中政复不字〔2022〕6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7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投诉举报案件的申请,属于对行政不作为的申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提交了《投诉举报函》,2021年11月19日,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收该函,2021年11月24日,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市场监管[2021]第60号)通过邮寄送达(EMS,单号1180844528570)给申请人,将申请人反映问题转至被申请人处理,并提供被申请人联系电话。2021年11月27日,申请人签收该《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根据上述规定,如将《投诉举报函》视为投诉,则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即被申请人最迟应当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处理;如将《投诉举报函》视为举报,则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进行告知,即被申请人最迟应当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处理。综上所述,无论该《投诉举报函》是投诉或举报性质,被申请人最迟应当于2021年12月22日(即申请人本次投诉举报的处理届满之日)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行政不作为申请复议,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的行政复议期限,应当自2021年12月22日起起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为2022年7月4日,已超过六十日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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