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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2-00091
  • 主题分类:以案释法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7月15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7月15日
  • 标  题:对“一事再罚”案件的审理——某民营医院不服某市卫生局行政处罚案
  • 效力状态:有效

对“一事再罚”案件的审理——某民营医院不服某市卫生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民营医院

被申请人:某市卫生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对于医院超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诊疗范围开设肝病门诊、开展乙型肝炎诊疗活动的行为,被申请人已经进行过处罚,之后申请人对部分患者进行的只是复诊,并非再次开展肝病诊疗活动,被申请人再次进行处罚已构成“一事再罚”。另外,被申请人对于医院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认定也不完全属实。为此,被申请人吊销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明显过重,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继续超出核准范围开展肝病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再次进行处罚并不属于“一事再罚”。同时,由于申请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聘用未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开具处方、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和不同资质医生交替执业的情况,被申请人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无不当。经行政复议机关调查,被申请人所述情况基本属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医疗卫生部门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行业,申请人超出核准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被申请人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罚是正确的。在作出维持决定后,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焦点案情评析

本案是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一个普通案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为,其事实依据是否清楚,其处罚内容是否具备合法性及合理性。围绕着争议焦点,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超出核准登记范围开设肝病门诊、开展乙型肝炎诊疗活动的行为先后进行过两次处罚,是否构成“一事再罚”;申请人聘用非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情形是否属实。值得一提的是,为查明本案事实,复议机关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案件,从而使双方争议事实得以明确。复议机关积极应用听证制度的做法是此案办理的一个亮点。

一、是否构成“一事再罚”

按照法理,“一事再罚”是指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即重复处罚。由于违反了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该情形在行政处罚中被严格禁止。本案中,申请人超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范围擅自开设肝病门诊、进行肝病诊疗活动的行为,被申请人已于2005年11月8日进行了处罚。处罚实施后,申请人虽然关闭了该门诊,但仍未停止诊疗活动,又于11月29日继续对肝病患者进行治疗。对于继续进行肝病诊疗活动的行为,申请人辩称患者是复诊病人,来院进行的是最后一次治疗,并没有重新接收肝病患者,不应被认定为再次进行肝病诊疗活动。对此,被申请人的答辩指出:申请人进行复诊,说明病因已经确定,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应当进行归口治疗,即治疗应转由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而不能再由申请人实施。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在超出诊疗范围被行政处罚后又继续进行诊疗活动的行为,属于一个新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有权依法对申请人的新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因此,从形式上看申请人虽然先后都是超出诊疗范围进行诊疗活动,但是本质上却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所以,被申请人对其进行处罚不属于“一事再罚”。

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应用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本案中,听证制度的应用对案件处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首先,召开听证会为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表达意愿提供了平台,体现了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权益的关注和重视;其次,本案争议焦点和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较多,大量细节仅凭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无从得知,通过复议机关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询问和质证,使得案件事实更加清晰,为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此外,本案听证主持人对听证内容的掌控和对整个听证局面的驾驭,也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关键。

办案体会

作为一个行政处罚案例,本案案情看似简单,事实上却包含若干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如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性质,便难以作出客观公正且具有较强说服力的复议决定。本案的特点在于,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不只一项,且每一项都存有争议;被申请人也不只对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由此又带来了并处、并罚是否适当的问题。此外,案件中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是否涉及“一事再罚”,也需要斟酌。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复议机关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坚持以查明事实真相为突破口,首先对申请人是否有处罚后再次违法的情节进行调查,从而明确了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一事再罚”;其次对医院是否存在聘用非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医院确实存在违法情形;再次,对被申请人实施并处、并罚是否过重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得出了被申请人行政处罚适当的结论。当然,以上事实之所以能在较短时间内查明,还得益于复议机关对听证制度的较好应用。

纵观本案整个行政复议过程,值得总结的是,在面对复杂案件时,必须要有清晰明了的办案思路、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和严谨细致的分析研究。同时,也只有坚持这样的办案理念,才能使问题迎刃而解,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来源:全国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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