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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2-00087
  • 主题分类:以案释法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7月06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7月06日
  • 标  题: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郭某不服某区政府强制拆除案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郭某不服某区政府强制拆除案

裁判要旨

在国有土地房屋征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违章建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有权部门依法处置。

基本案情

申请人郭某不服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0日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向某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系某市某区某村村民,位于该村一组XX号房屋为其所建设。申请人的房屋(以下统称涉案房屋)位于拆迁安置项目范围内,建筑总面积为644.07平方米,其中523.43平方米建于1990年前,120.64平方米建于2001年3月至2005年11月间。2012年11月19日拆迁安置指挥部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了联合会审,并制作了《某项目二期拆迁房屋产权,结构及建筑面积、建筑时间联审结果公示表》并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期间,申请人未提出异议。拆迁安置项目有关拆迁单位与申请人就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经过多次协商,但仍未达成补偿协议。2017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下属的XX街道办事处对涉案房屋组织实施了拆除。另查明,涉案房屋有120.64平方米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申请人未能提供涉案房屋权属凭证及房屋占用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材料。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本案拆迁单位与申请人未就涉案房屋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被申请人在既未作出补偿决定又未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程序不当。涉案房屋如有部分属违法建筑,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置,本案中被申请人予以一并拆除,属于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例评析

一、注重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审查

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方式、形式、手续、步骤、时效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要遵守法定程序。在行政复议审查过程中,对程序的审查和与对实体的审查同等重要。复议机关在该案的审查中,除了对被申请人行政拆除行为依据的事实、法律进行审查之外,还应对被申请人拆除行为的全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本案中拆迁单位与申请人未就涉案房屋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但被申请人在既未作出补偿决定又未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遗漏了重要程序,对当事人权利造成重大影响。另外,本案申请人建筑总面积644.07平方米,其中120.64平方米建筑已被城乡管理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关于违法建筑,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被申请人予以一并拆除,属于程序不当。

二、行政复议应充分运用听证制度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原则,重大复杂案件举行听证或调查。本案申请人644.07平方米的建筑被拆除,属重大利益,复议机关认为该案属重大案件,决定举行听证。通过召开听证会,一方面使得案件事实得以更加直观和深入地呈现,另一方面也使被申请人的执法工作能够为公众所了解。更重要的是,借助听证这一机会,申请人可以充分表达自身对案件处理的看法,被申请人对如何化解该行政争议也提出自己的意见。

三、对建设法治政府的思考

本案体现了推进城市改造的公共利益与被拆迁户个人利益之间的博弈,引发了复议机关办案人员对建设法治政府的思考。该案折射出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亟需改进执法理念,不能为了经济发展而忽视依法行政。就本案而言,即使如被申请人所说申请人对拆迁补偿款存在漫天要价的行为,但其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在未作补偿决定和公告的情况下,擅自拆除申请人的房屋,违背正当程序原则,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申请人部分房屋虽已被认定为违法建设,但应由职能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被申请人一并予以拆除并无法律依据。

案例启示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行为中的重要原则,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实体正义的实现。公权力需要正当程序予以限制,否则有可能被滥用,甚至会被无限地利用以求谋取私利,尤其是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行为关系到人民的切身的利益,更应该遵守行政执法程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提高政府公信力,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来源: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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